據9月6日《華西都市報》報道:爲完成任務案件數,也爲了年終獎金,四川省大足縣法院三驅法庭的幾位法官竟僞造了25個子虛烏有的案件來充數——從起訴書到原被告,從立案審查到開庭審理,25個案件全系僞造。
事情敗露後,引起了輿論的廣泛關注。有人認爲,這幾位法官的所作所爲,不僅會影響判決的公正性,更嚴重的是還會影響神聖法律的權威性和嚴肅性,他們不僅在拿法律開玩笑,也在拿法官自身的形象和尊嚴開玩笑。
筆者在對這幾位法官的行爲感到氣憤的同時,也注意到報道稱“三驅法庭集體辦假案的直接動因是爲了完成上級下達的辦案指標”。因爲是否能拿到年終獎金,是否能評優評先,離不開完成案件任務數的多少。筆者不想爲這幾位法官做什麼辯護,因爲什麼動機都不能成爲褻瀆法律的理由,但筆者忍不住還是想追問,給法官下達案件任務數合理嗎?
司法的生命在於中立、消極,奉行的是不告不理,從本質上迥異於企業的追求效益最大化,也有異於行政權的要求高效、集中、統一的特徵。案件的多少,不取決於法官的主觀努力。法官追求的價值目標不在於辦理案件的多少,而是公平和正義。給法官下達案件任務數,便是要求法官走下神聖的法庭,主動靠近當事人,鼓動他們去打官司。這種做法的危害顯而易見:從輕一點講是爲獲得案源,給一方當事人某種保證,先入爲主,造成角色錯位,影響司法公正;從重一點講,司法是社會公正的最後一道保障線,訴訟是一種高投入的活動,本可以用其他方式解決的社會糾紛被法官極力引入訴訟中,法官無疑扮演着激化社會矛盾、浪費社會資源的不光彩的角色。
在給法官下達案件任務數的後面,我們看到的是法院和法官追求自身利益的企業行爲色彩。因爲案件多了,訴訟費的收入也就高了,法院的經費寬裕了,法官個人的實惠也就多了。所以,法院以量化標準對案件任務數進行考覈,並因此與個人的福利和評優等掛鉤,似在“情理”之中。但是,如果法院和法官忙着追求自身利益,必然無暇顧及當事人的利益,社會的公正和正義又從何談起?從深層次講,這種行爲嚴重地影響了法律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影響到法官自身的形象和尊嚴,必須引起我們的警惕。
如果要進一步追問的話,恐怕法院企業化的動因,在相當程度上與法院的經費保障不力有關,在吃皇糧不夠飽的情形下,法院被迫覓野食。這是一個複雜的問題,筆者姑且不論。但是,筆者相信,既然國家機器的運行是用納稅人的錢支撐起來的,國家就有義務爲公民提供優質的公共產品,無論如何,公民不應當承擔由於“案件指標”帶來的不利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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