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學法學系副主任劉曉純
在以往的法律文本上,對於以毆打、殘害等武力暴力造成的傷害均有明確、詳盡的司法解釋,但未對“冷暴力”作出明確或細化的解釋,涉及“冷暴力”的案件也尚無完備的法律條文來界定。
從理論角度而言,法律上認定“冷暴力”時要看是否有侵權行爲,一方爲達到離婚或其他非法目的,故意使用消極手段或語言刺激對方,造成其心理壓力,精神遭到嚴重打擊。損害後果嚴重是認定“冷暴力”的重要因素,尤其是實施精神暴力的後果不僅使婚姻無法存續,還使受害者的精神傷害遠遠超出瞭解除婚姻關係可以彌補的。精神受傷這一嚴重損害後果,排除家族遺傳等其他因素,與配偶長期消極“不作爲”的行爲之間有必然的因果聯繫。
目前對於精神暴力的鑑別、取證等尚無具體規定,在實踐中也缺乏可操作性,這使得受害者的權益不容易完全得到保障。家庭“冷暴力”具有隱蔽性的特點,即使鬧到法庭上,法官也很難認定誰是過錯方。
對於“冷暴力”,受害者不是不可以通過維權來抗爭,關鍵是要有意識收集證據。其實任何手段都是有痕跡的,如謾罵的語言、冷淡的時間、侮辱的方式等都可以收集作爲證據。一旦構成家庭精神暴力的話,就應當依據婚姻法以及有關法律規定,有過錯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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