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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經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2003年9月1日,促進法正式實施,標誌着我國民辦教育的合法地位正式確立,民辦教育正式進入規範化發展的軌道。
我國的民辦教育從最初條件簡陋的培訓班,到現在擁有較雄厚師資、校舍和資金的現代化學校,走過了20年的歷程,但是一些來自方方面面的問題也始終困擾着民辦教育事業的發展。面對全國6萬多所民辦教育機構,1000多萬在校學生,亟須一部法律來規範民辦教育的行爲,保障民辦教育舉辦者、教師、學生的合法權益,促進民辦教育的發展。因此,教育部政策法規司司長白景龍在談到《民辦教育促進法》的時候認爲,“‘規範、促進’四個字是這部法律的宗旨,《民辦教育促進法》的制定與實施是符合我國民辦教育發展實際的”。
過去時
承諾無法兌現證書不被認可
很多家長不願意送孩子去民辦學校讀書,並不是出於教學質量的考慮,而是擔心民辦學校的畢業證書不被社會所認可,花費不少,但“心裏卻着實不踏實”。
其實,被這個問題困擾的不僅僅是受教育者,在促進法實施之前,民辦學校的舉辦人和教職工面臨着同樣的尷尬局面。一方面用人單位帶着有色眼鏡來觀察學生,另一方面卻不得不在招生的時候做出很多無法兌現的承諾,不少民辦學校的校長在談到當時的狀況時都選用了“無奈”來形容。
促進法的出現終於給了民辦學校一個“驗明正身”的機會。不僅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具有了同等的法律地位,而且促進法還明確的告訴用人單位,“民辦學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學、就業、社會優待以及參加先進評選等方面享有與同級別同類公辦學校的受教育者同等權利”,這無疑給大家吃了一顆“定心丸”。
現在時
拆了草臺班子教育依法辦事
應該說,之所以很多老百姓漸漸對民辦教育產生了這樣那樣的偏見,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於民辦教育自身混亂、無序的局面造成的。是一些民辦學校先把自己打扮成一個“草臺班子”,結果導致老百姓對於民辦學校這個整體沒有了信心。
這幾年,每到高考結束總會有一些人沒參加高考卻能收到錄取通知書,而且是婦孺老幼皆有,其實就是一些民辦高校不擇手段搶奪生源的結果。
對於民辦學校而言,生源就是錢,出此下策也實屬無奈。但問題是有些民辦學校很不規範,照樣來搶生源,而一旦學生到校一看這是個無資金、無師資、無校舍的三無學校,其負面影響就不僅僅是欺騙一個學生那麼簡單了。
因此,白景龍司長坦言,促進法在鼓勵民辦教育同時,更重要的是起到了對於民辦教育的規範作用。民辦學校要有決策機構、法定代表人,而且還要建立合法的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連民辦學校的變更和終止都要依法辦事,民辦教育真正走上了法制化軌道。
將來時
公益事業也能取得合理回報
“有教無類”,是孔子的一句名言,其大意就是不分貴賤、不分華夷皆可受教育,於是由此就衍生出了“辦教育不應該以營利爲目的”的觀點。而“民辦教育不得以營利爲目的”更是1997年國務院頒佈的《社會力量辦學條例》中所明確規定的。但隨着民辦教育的發展,“不以營利爲目的”很難調動投資人的熱情,反過來也就成爲制約民辦教育發展的瓶頸。
有的民辦高校辦了好幾年,規模反而在逐步萎縮,談到這些,學校的領導就禁不住訴苦:“現在跟人家談投資,人家上來就要你把盈利方案拿出來,花錢買名聲的事兒沒人做。但沒有新的投資,想靠學校每年賺的錢擴大規模根本就不現實。”
那麼到底教育的公益性質是不是與以營利爲目的的辦學方式真的水火不容,答案顯然是否定的。民辦教育事業屬於公益性事業,但只要保證學校的正常運轉,出資人從辦學節餘中取得合理回報同樣是合法的,這是促進法一個相當大的突破,不僅調動了投資人的積極性,也給了民辦教育一個更大的發展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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