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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網消息:昨天,記者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獲悉,爲了做好客運出租運營人員社會保險的接續工作,維護其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等規定,本市出臺了《天津市客運出租運營人員試行城鎮個體從業人員參加失業保險暫行辦法》。
該辦法適用於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客運出租運營的下列人員:從事客運出租運營前無正式就業經歷的;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滿的;從事客運出租運營前中斷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客運出租運營人員參加失業保險應當按時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符合條件並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的,可以享受相應的失業保險待遇。
客運出租運營人員應按照本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3%繳納失業保險費。國家和本市調整失業保險費基、費率的,按調整後的標準執行。參加失業保險的客運出租運營人員可以逐月或按年、半年、季度爲繳費時段以貨幣形式在當月的25日前向客運中心全額繳納失業保險費。客運中心應在每月28日前將收繳的基金直接上交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
客運出租運營人員失業後,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按照本市在職職工死亡的喪葬補助金和撫卹金標準,一次性給付其家屬喪葬補助金和供養直系親屬的撫卹金。客運出租運營人員失業後,憑本人《就失業證》可參加相關公益性的免費職業指導、職業培訓、職業介紹。
參加失業險四道程序
(一)將本人人事檔案及勞動關係轉入“天津市公用客運職業介紹中心”(以下簡稱客運中心)統一管理;(二)持天津市客運管理部門核發的《客運出租準運證》、《就失業證》、本人身份證到客運中心辦理就業登記手續;(三)與客運中心簽訂《失業保險參保協議》;(四)繳納失業保險費。
領取失業金三個條件
(一)失業前本人連續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二)提供客運管理部門發放的《註銷客運出租準運證的通知》;(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和求職登記。
領取失業金三項程序
(一)原從事客運出租運營人員自《註銷客運出租準運證的通知》之日起60日內,持《註銷客運出租準運證的通知》、《失業保險參保協議》、《就失業證》、本人身份證到客運中心辦理失業登記、求職登記和失業保險申領手續;(二)由客運中心對失業人員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情況進行確認;(三)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失業人員,每月5—25日持《失業保險申領登記表》、《就失業證》到客運中心申領失業保險金,失業保險待遇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發。
七種情況停止失業金
客運出租運營人員失業後,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一)重新就業的;(二)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職業介紹機構介紹就業的;(五)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六)享受基本養老待遇的;(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領取失業保險金有期限
客運出租運營人員失業後,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按本人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計算。(一)失業前連續繳費滿一年、累計繳費不滿二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爲三個月;(二)失業前累計繳費滿二年不滿三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爲六個月;(三)失業前累計繳費滿三年不滿四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爲九個月;(四)失業前累計繳費滿四年不滿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爲十二個月;(五)失業前累計繳費滿五年及五年以上的,累計繳費年限每增加一年,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增加一個月,但最長爲二十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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