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寶坻區法律援助中心在辦理一起由區人民法院指定、爲3名聾啞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時,認爲檢察機關指控的被告人犯罪數額特別“巨大”與事實不符,而應是數額“較大”。這個一字之別的辯護意見最終被法院採納,依法維護了聾啞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和司法公正。
2001年6月10日,寶坻區法院要求區法律援助中心爲3名聾啞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進行刑事辯護。經過初步瞭解案情得知:犯罪團伙中的被告人分別來自遼寧、吉林等地,他們利用向自行車後輪插鐵絲,待騎車人下車解鐵絲之機搶奪作案,前後共作案9次,搶奪現金、存摺、物品等共計摺合人民幣61433.85元。公訴機關認爲,被告人的行爲均已構成搶奪罪,且數額特別巨大。
接案後,寶坻區法律援助中心律師立即投入到辦案當中,並聘請聾啞翻譯人員會見被告人,詳細瞭解案情。辦案律師不辭辛苦地走訪了受害人及相關知情人,獲得了大量“一手材料”,使案情有了重大突破。律師發現被告人第9次作案後,將現金300元佔爲己有,但把3個活期存摺和其他物品全部丟棄。案發後,被害人及時對丟失存摺進行掛失,避免了實際損失。基於這一案件事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失主可以通過掛失、補領、補辦手續等方式避免實際損失的,票面數額不作爲定罪量刑的標準,但可作爲定罪量刑的情節”的規定,律師認爲不應將涉案的活期存摺內的儲蓄金作爲定罪量刑的標準,被告人雖然構成搶奪罪,但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數額特別“巨大”與事實不符。從而律師將對犯罪數額的認定問題作爲辯護重點。最終,律師的辯護意見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最終沒有將被告人搶奪3個活期存摺的儲蓄金額55944.85元列入犯罪數額,而以犯罪數額“較大”爲其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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