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的第一天。上海市普陀區法院公開宣判,一審判決原培佳雙語學校校長陳孝大挪用公款罪成立,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
博士校長的“滑鐵盧”
上海民辦遠東學校坐落於上海嘉定區金沙路的盡頭,9棟校舍,外牆全是賞心悅目的藍色。校門內側,鐫刻着“創見、創業、齊國、齊家”的校訓。“藍色象徵夢想,是陳博士最喜歡的顏色,校訓也由他親自提出。”說這話時,遠東學校寄宿部主任黃培華女士敬佩之清溢於言表,“僅僅第二年招生,我們在校生就超過了1200人。家長們幾乎都是衝着陳博士先進、獨到的教育理念,把孩子送到這兒來的。”
黃培華所說的陳博士,是“遠東”的舉辦人、董事長陳孝大,今年40歲。
1990年,由教育部公派,陳孝大赴瑞典留學,在斯德哥爾摩大學獲教育學博士學位,1996年歸國。1997年5月,他辭去華東師大教職,抱着自己的教育改革之夢,接辦了一所弄堂民辦小學———普陀區培福佳小學,成了上海市首位、也是迄今惟一的留洋博士中小學校長、法定代表人。
陳孝大苦心經營,創造並實施了“智慧學習”、“小學生寫畢業論文”等教育理念和教學方法,使得培福佳小學數年間發展爲集小學、初中、高中於一體的12年制雙語學校,在校學生從最初的80人增至1500餘人。該校先後更名爲上海市民辦培佳實驗學校及培佳雙語學校。
2002年6月,陳孝大又與妻子程業勤在毗鄰普陀區的嘉定區獲得“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貸款2400萬元舉辦了遠東學校。該校現有150名教職員工中,近100名來自“培佳”,約佔“培佳”原員工總數的一半,其中有中學部主任、小學部主任、國際部主任、寄宿部主任、進修學校校長等骨幹;學生,也有數十名自“培佳”轉學而來。
今年8月28日,“遠東”舉行了有嘉定區衆多領導蒞臨的落成竣工典禮,就在這天下午,陳孝大被普陀區人民法院決定逮捕。
此前,2002年12月26日,陳孝大已因涉嫌挪用公款犯罪被普陀公安分局刑事拘留,隨後普陀區教育局免去其培佳雙語學校校長職務。今年1月9日,陳孝大被取保候審。6月13日,普陀區人民檢察院正式向區法院提起公訴,指控陳孝大利用擔任“培佳”校長的職務便利,於2001年4月11日擅自從學校開具一張20萬元人民幣支票交給程業勤,程業勤將支票用於支付個人購房款。事後,陳寫了張借條作爲財務入賬憑證。2002年7月,在上級主管部門對該校審計發現問題後,陳歸還了挪用的20萬元公款。
7月1日及8月27日,普陀區法院兩次開庭審理此案。9月1日,《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的第一天,法院公開宣判,一審判決陳孝大未經合法手續擅自動用公款用於其個人購房,超過三個月未歸還,以挪用公款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
陳不服,已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培佳學校姓“公”還是姓“民”
記者搜索到的所有關於“培佳”和陳孝大的報道,幾乎均稱其爲“民辦學校”、“民辦學校校長”。
此間法律人士介紹,在我國《刑法》中,挪用公款罪被歸在瀆職罪這一章節裏。要構成該罪,必須具備三個要件:其一,主體身份是國家公職人員,或受國有機關委託管理國有資產的人員;其二,挪用的財產是國有財產;其三,是利用職務挪用的。
一審訴訟期間,就陳孝大的罪與非罪,控辯雙方從三個方面展開了激烈交鋒。
第一個方面:檢方以陳孝大在華東師大填寫的《幹部履歷表》,普陀區教育局提供的《幹部任免審批表》、《關於陳孝大任職情況的說明》,以及陳的檔案掛靠單位普陀區教育學院爲其漲工資的記錄等爲證,認定其是區教育局任命的下屬學校校長,是國家工作人員。
對此,陳的辯護人、上海市律師協會刑事訴訟法律研究會主任翟建指出,陳已經離開華東師大,其在華東師大填寫的幹部履歷表與本案不具關聯性。普陀區教育局的兩份材料,則明顯有僞證嫌疑:1999年6月,培福佳小學才因向上延伸創辦初中部更名爲培佳實驗學校,而填表日期爲1997年9月的《幹部任免審批表》就已顯示1997年6月後陳任培佳實驗學校校長,難道是未卜先知?2003年3月作出的《關於陳孝大任職情況的說明》亦將此一更名時間錯寫爲1997年9月。
程業勤說,陳孝大接辦培福佳小學後有一段,檔案仍留在華東師大。1997年8月,武漢華中理工大學有意引進其爲教授、學術帶頭人及高教所所長人選,分給了他一套三室一廳住房。陳孝大曾一度爲該校上課,並將檔案關係調出準備遷往武漢,但最後還是因放不下上海的事業而作罷。這樣,他的檔案就成了“口袋檔案”,1998年4月,經普陀區教育局有關負責人建議,纔將檔案掛靠在區教育學院。“普陀區對引進高層次公職人才有系列優惠政策,如果教育局對陳孝大真有什麼‘任命’,這些政策在其身上必定會有體現。實際情況是,接辦‘培福佳’以來,從無任何部門給他發過工資和福利待遇,更未佔過‘編制’,連‘四金’也是自己交的。教育學院的漲工資記錄,只能證明陳孝大在吃‘空餉’,控方爲啥沒他簽字領工資的證據?”翟建與程業勤強調。
第二個方面:控方認定,上海培佳雙語學校及其前身上海民辦培福佳小學、上海民辦培佳實驗學校,系國有事業單位。翟建律師則認爲,陳孝大接手培福佳小學時,除了原校留下的8萬元債務,一無所得,區教育局只提供了一幢破舊校舍,是他與妻子自費墊資50萬元裝修、招生。從培福佳小學到培佳實驗學校,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上都明確寫着“民辦”字樣,法定代表人是陳孝大。2000年4月,普陀區教育局成立了由5家公有性質的企業參股的上海海文教育發展有限公司,不久,它被變更爲培佳實驗學校的舉辦者,但100萬元的變更註冊登記費竟要求“培佳”提供,辦學性質仍是“民辦”;次年12月,區教育局將學校更名爲培佳雙語學校,並辦了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剝奪了其民辦性質,使之“自然”成了公立學校,卻仍在按民辦學校收費標準收費。在區教育局及海文公司無法證明出資收購該民辦學校,或補償該民辦學校開辦者,或證明陳孝大放棄學校的情況下,該學校就不是國有事業單位。
翟建表示,庭審辯論中,公訴人先是說陳孝大是國有的海文公司委派至非國有的民辦學校任職的,屬於《刑法》第93條規定的準國家工作人員,應以國家工作人員論。後又稱培佳學校是公立的,陳孝大僅僅是受委託經營管理國有資產。如果照前一種說法,就等於承認“培佳”是民辦的而不是公辦的。如果依後一種說法,這又等於認同陳孝大不是國家工作人員。委派和委託是兩種不同的法律關係,公訴人的說法自相矛盾、互相沖突。
針對第三個方面,翟建稱,爲了解決學校骨幹教師的住房,陳孝大主持校長辦公會議決定,用個人向學校借款、以後歸還的辦法來支付購房款的不足部分。據此,在陳本人借款20萬元前,已經有3位教師先後借款。陳的整個借款過程完全是公開的、按規定進行的,不存在所謂“挪用”問題。
產權屬性模糊制約民辦教育發展
2002年5月,海文公司委託上海大雄資產評估有限公司作出的評估報告顯示,截至當年2月28日,培佳學校的淨資產近2571.5萬元。
翟建律師告訴記者,“培佳”三次搬家,雖然均由普陀區教育局提供校舍,但全是陳孝大夫婦及學校投資裝修。來自區教育局自身的證據表明,在2001年“民轉公”前,區教育局對學校無任何經費投入,即使形式上有不到12萬元的設備調撥,但與校舍租金一道,客觀上已經被學校上繳的數額不小的“贊助費”,以及區教育局截留的義務教育階段國家補償的學生“人頭費”所衝抵,就產權屬性而言,“培佳”的舉辦者無疑問是陳孝大,絕非區教育局所稱的“公立轉制”。在“培佳”被逐漸“民轉公”的過程中,見不到一點當事雙方認可的、合法的產權認定及變更手續。
“正是在此過程中,我們感覺多年的心血已付諸東流,教育理念的發揮空間受到極大限制,因而萌發了重新創業的想法。”程業勤說。
記者走訪了普陀區教育局,局辦公室一位女士表示,在二審結果出來前,不作評價。“和家長一樣,我們都是衝着陳博士的教育理念、人格魅力來的,願意跟着他幹一番事業。”原爲“培佳”中學部主任的“遠東”執行校長徐國仁說,“當初,我們加盟‘培佳’,誰不知道它是民辦的,怎麼一夜間就變成‘公辦’的了?一個民辦學校校長,事業做到這麼大,自己還要借錢買房,已充分說明了一切。”
在包括徐國仁在內的“跳槽”員工看來,陳孝大是一張品牌,失去了這張品牌,“培佳”受到影響是必然的,不存在“遠東”挖誰牆角的問題。事實上,就因爲這張品牌,“遠東”的鉅額建校貸款全是信用貸款,銀行沒要抵押。
儘管在陳孝大身陷囹圄之後,也是學教育出身的程業勤挑起了“遠東”大梁,學校教學秩序未受影響,但不可迴避的“殘酷”現實是,按照有關法規,一旦陳孝大罪名最終成立,一個教育學博士將終身失去從事教育工作的資格;靈魂人物的缺失,將對“遠東”的長遠發展形成相當的考驗。
此間一位法律專家指出,由於歷史原因,猶如一些企業前些年“戴紅帽子”,我國許多民辦教育機構產權關係的形成亦較爲複雜,產權屬性較爲模糊,當事人的產權意識不強。這種狀況持續下去,勢必會制約民辦教育的發展、影響創業者積極性。可以設想,如果從陳孝大接手培福佳小學開始,每一步產權屬性的變動都在制度層面有明確界定,他怎會有如此的個人遭遇?“培佳”與“遠東”二校又怎會因之受到影響?
他認爲,我國的改革開放,長期存在社會和市場事實在前、制度安排合法化在後,社會和市場客觀上推着制度安排走的現象。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社會應對陳孝大這樣的創業者、先行者持寬容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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