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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僅13歲的月月(化名)還不知道自己因兩年前的那場病已經被切除了右側的卵巢。她的媽媽王梅(化名)不知該什麼時候告訴孩子真相。“一個小女孩被切除了女性器官,這對她的一生將造成什麼影響,我真不敢想像。作爲她的母親,我必須爲她討個說法。”2001年10月18日,王梅把天津第一中心醫院告上了法庭,而在經歷了一年零八個月後,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法院最終做出判決,月月敗訴。
2001年7月27日,月月因右下腹疼痛到天津第一中心醫院就診,並於當日住院。法院在審理後查明,月月在住院期間病情未見好轉,2001年7月29日,經原告家屬要求,轉到天津市兒童醫院治療,入院診斷爲“右卵巢囊腫扭轉”,並於當天手術將右卵巢切除。
王梅說,她曾多次和第一中心醫院交涉,並於2001年9月10日向醫院提交了書面材料。同年10月11日,醫院以書面形式否認負有責任。在這種情況下,王梅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稱,由於被告把月月錯誤診斷爲“腸粘連,腸梗阻”並依這個診斷進行治療,使月月失去了及時手術保存卵巢的有利時機,造成“右卵巢扭轉出血壞死”,導致右側卵巢被完全切除,屬醫療責任事故,要求被告賠償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精神損失費及今後需要治療等費用共計99萬元。
被告天津第一中心醫院辯稱,月月在入院後,右下腹壓痛,初步診斷爲腹痛待查,腸粘連,當即給予補液、抗炎治療等常規治療。入院24小時後,腹部B超檢查,病情無明顯加重。第二個24小時,由於患者病情發生變化,進行胸片、心電圖等檢查。當天下午與患者家屬交待有關手術情況,家屬拒絕在我院進行手術治療。被告認爲,在患者入院48小時內,結合患者病情改變,醫院作出了必要的正確的治療方案及檢查措施,進行手術治療,由於患者家屬拒絕手術,錯過了手術的最佳時機,因此不存在誤診問題,不應承擔責任。
天津醫科大學司法鑑定中心受南開區人民法院的委託於2001年12月26日做出鑑定,認爲該事故屬於三級醫療責任事故。
對這一鑑定,天津第一中心醫院提出異議,認爲天津醫科大學司法鑑定中心業務範圍中沒有醫療糾紛鑑定,要求重新鑑定。於是,南開法院在案件受理一年零一個月以後,即2002年11月26日,又書面委託天津市南開醫學會重新鑑定,遭到原告拒絕。
南開區人民法院於今年7月做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爲,根據1987年國務院頒佈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負責本地區醫療單位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原告所持天津醫科大學鑑定書不能作爲要求醫療事故賠償的依據。本案因證據不足,駁回原告的賠償請求。王梅不服判決並立即提起了上訴。
王梅認爲,雙方糾紛發生在2001年7月,而南開醫學會是根據2002年4月4日頒佈、2002年9月1日生效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才具有鑑定權利。因此,南開區人民法院書面委託天津醫科大學做鑑定,應當具有法律效力。
原告的代理律師還認爲,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6日頒佈並於2002年4月1日起執行的《關於民事訴訟的證據的若干規定》的規定,因醫療行爲引起的侵權訴訟,應適用於“舉證責任倒置”原則。但在本案審理中,法院沒有應用這一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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