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9月12日,對於河北省行唐縣的吳小玲來說,是個特別的日子。
那天上午,吳小玲和律師楊富壯一起來到石家莊市長安區人民法院,從法官手裏接過9月10日做出的刑事判決書走出法院時,"長長地舒了一口氣的那種感覺真好"。
本報於去年11月22日開始連續報道的河北"處女嫖娼案"如今有了一審結果:4名位涉案民警犯非法拘禁罪,一審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吳小玲說她等這一天等了一年多,"等待的日子真是難熬"。而其代理人--河北龍州律師事務所律師楊富壯則稱"這場官司打得十分艱難,包括這份判決書的下達,如果不是省人大有關領導的高度關注,真不知道這場官司是一個什麼樣的結果"。
提起公訴
2003年4月20日,石家莊市長安區人民檢察院就行唐縣翟營派出所原所長王銀海和民警趙增光等人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向長安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02年8月20日21時許,被告人王銀海在擔任行唐縣翟營派出所所長期間,指派本所民警被告人趙增光、趙國利、高建紅和本所臨時工王蘭軍(在逃),以被害人吳小玲和另外兩名受害人王麗(化名)、張梅(化名)涉嫌賣淫爲由,先後將她們(王麗和張梅未使用傳喚證)帶至行唐縣公安局翟營派出所進行訊問。
被告人趙增光夥同王蘭軍強迫王麗趴在鋪在地面的門簾上,用木椅的四條腿卡住王麗的腰背部,趙增光用電警棍電擊其身體,並扇打王麗的臉部、頭部,逼迫其供認賣淫行爲。
隨後,趙增光、王蘭軍又以同樣的手段對吳小玲進行毆打,逼其供認有賣淫行爲。
趙增光和趙國利對張梅進行訊問時,趙增光用電警棍電擊張梅頭部、胸部,扇打其臉部,強迫其供認有賣淫行爲。
在她們三人被關押期間,王銀海還將吳小玲推倒在地,讓其趴在地上辨認嫖客,並與王蘭軍一起扇打吳小玲的臉部。
吳小玲、王麗、張梅被使用手銬銬在暖氣管上,分別由高建紅、王蘭軍、趙國利、趙增光負責看押。吳小玲被持續非法關押達82小時,王麗被持續非法關押67小時,張梅被持續非法關押65小時。
吳小玲被翟營派出所放出後,於2002年8月25日到行唐縣中醫院進行婦科檢查,診斷爲"處女膜完整,未發現撕傷痕跡",遂向石家莊市人民檢察院提出控告。行唐縣公安局得知後,以吳小玲涉嫌誣告陷害罪再次將其刑事拘留;2002年9月20日,行唐縣檢察院將吳小玲批准逮捕;2002年12月26日,該院以吳小玲不應追究刑事責任撤銷了案子。
2002年8月22日,被告人王銀海指派趙增光、趙國利、王蘭軍到行唐縣某公司將被告人張軍帶至翟營派出所,趙增光、趙國利對其實施戴手銬、扇打臉部、電警棍電擊身體的行爲,逼迫其供認曾與吳小玲嫖宿。直到次日18時許,張軍之妻向派出所交納2800元罰款後張軍才被放回,張軍被持續非法關押達32小時。
石家莊市長安區人民檢察院認爲被告人王銀海、趙增光、趙國利、高建紅利用職權,採取戴手銬、毆打、關押、侮辱的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其行爲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庭辯論
2003年5月28日,根據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決定,該市長安區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吳小玲的委託代理人楊富壯律師在法庭上指出:"被告人明知他們立的是假案,仍故意炮製了'劉滿紅'的假供筆錄,以此對吳小玲和其他受害人進行侮辱陷害。當檢察機關在覈實'劉滿紅'其人時,4名被告人又繼續指使王蘭軍找到王某,讓王某冒名頂替'劉滿紅'。在今天的庭審當中,被告人面對鐵的事實,仍然拒不認罪,態度十分強硬,硬說'劉滿紅確有其人,我們都見過,且留有筆錄和指印',並否認對吳小玲等受害人實施了毆打、侮辱和非法使用戒具的行爲,甚至還公然翻供。由此可見4名被告人均無實事求是地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均無悔改之意。"楊富壯律師從"被告人在非法拘禁吳小玲期間具有毆打和侮辱情節、被告人身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罪以及認罪態度十分不好"3個方面指出對4名被告人"無論從法定情節,還是從酌定情節來看,對4名被告人均應從重予以處罰"。
被告人王銀海的辯護人辯稱:本案是根據"劉滿紅"的供述發現的此案,確有證據證明吳小玲有賣淫事實,而賣淫事實是本案罪與非罪的關鍵。該辯護人還將被告人的犯罪行爲辯稱"是具體行政行爲",是"依法履行公務,是法律賦予的職權"。
楊富壯指出,這種說法是完全錯誤的,吳小玲是否有賣淫事實,王某的證言已說的透透徹徹。王某稱是王蘭軍(在逃)指使他冒名頂替"劉滿紅"的,"我根本就不認識吳小玲"。況且,本案審理的是非法拘禁案,與吳小玲是否有違法行爲無關。也就是說不受吳小玲是否存在賣淫事實的左右,即使吳小玲賣淫事實成立,也不能據此排除拘禁的非法性。
楊律師還提出,被告人的辯護人關於"具體行政行爲"之說是錯誤的,作爲行政職權只有"警告"、"罰款"、"行政拘留"3項行政處罰權,而被告人對吳小玲關押82小時之久,履行的是哪一項行政行爲呢?被告人是在"依法履行職務"嗎?他們依的是哪家之法呢?哪一部法律賦予被告人可以非法拘禁他人的權力呢?
被告人趙增光的辯護人承認被告人"沒有嚴格按照法律程序辦案",但辯稱這是由於"文化水平和素質低"所致。對於這種說法,楊富壯律師認爲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是否構成犯罪,應該從犯罪的構成要件來考慮,而非文化水平和人的素質,我國乃至世界各國都沒有專門爲文化水平和素質低的犯罪分子制定一套認定標準和構成要件。
4名被告人的辯護人均將被告人的犯罪行爲辯稱爲"職務行爲",以此來否認被告人的行爲構成犯罪。楊富壯認爲這種邏輯更是站不住腳。"職務行爲也只能在法律授權範圍內履行,難道說履行職務就可以無法無天,肆無忌憚嗎?難道說履行職務就可以無中生有,設立假案陷害無辜嗎?難道說履行職務就可以違反法律規定,隨意毆打、侮辱他人嗎?恰恰相反,法律明文規定,利用職務犯罪的還要從重處罰。"
一審判決
石家莊市長安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王銀海、趙增光、趙國利、高建紅身爲司法工作人員,在查辦治安案件中,違反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程序規定,非法剝奪多名公民人身自由,其行爲均已構成非法拘禁罪;指控被告人趙增光對被害人吳小玲、王麗、張梅有毆打情節,有三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印證,應予認定。
2003年9月10日,長安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王銀海、趙增光、趙國利、高建紅4名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其中王銀海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趙增光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趙國利和高建紅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2003年9月12日,吳小玲接到這份一審判決書之後,"心情十分激動,如果沒有領導的關注和輿論的監督,很難會有今天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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