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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們的教育問題牽動着無數家長的心 |
廣州16名小學生爲就近入學狀告黃埔教育局案宣判
他們的家跟學校只有一牆之隔,但16名小學生卻因非“地段內學生”不能就近入學。他們的家長對此深感不解,便以黃埔區教育局違反義務教育法爲由,將其推上了被告席。
據《新快報》報道,9月18日,黃埔區法院對此案作出宣判,法院認爲黃埔區教育局並無不當。據悉,這是全國首例涉及中小學生“就近入學”爭議的行政案。
-一牆之隔不能入學
今年6月23日,家住黃埔區泰景花園小區、即將從廣州市石化小學畢業的何某某等16名小學生起訴黃埔區教育局,認爲區教育局的覆函違反了《義務教育法》及廣東省、廣州市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有關中小學生“就近入學”的相關規定,要求維護其子女以“地段內學生”身份就讀廣州市第86中學學校的權利。
據瞭解,這16名小學生的戶籍均在乙烯生活小區內,該小區是泰景花園的組成部分。幾名小學生是1997年入讀小學的,當時由於泰景花園的配套小學尚未招生,他們的家長只好將他們送到廣州石化小學借讀,直至今年小學畢業。
自今年3月起,這16名小學生的父母爲了孩子們的初中升學,多次打電話到區教育局,要求安排他們的孩子“就近”入讀廣州市第86中學。之後,家長們又多次派代表到區信訪辦和教育局上訪,提出同樣的要求。
同年6月5日和6月6日,應廣州石化總廠教培中心和區信訪辦的要求,區教育局針對家長的上訪要求分別致函兩部門,答覆稱廣州市第86中學招生容量不足,無法接受跨地段生,居住在泰景花園乙烯生活小區的廣州石化總廠職工子女應在石化中學就讀。
-“就近”地段如何劃分?
學生家長認爲,泰景中學就在泰景小區內,乙烯大院緊靠泰景中學在建的校址,處於泰景小區中心。按照免費就近入學原則,大院的孩子應當是泰景中學的地段生。“就近”應當是社會公認的就近,在小區配套學校入學應當是“就近”的典型,原告戶口和居住地都在泰景小區,符合招生規定的“人戶一致”的原則。
區教育局則辯稱,“就近”並非絕對的就近,而是相對的就近,按照1987年國家教委文件規定:初級中學的服務半徑以學生行走不超過1小時上學路程爲宜,小學服務半徑爲3公里。在學校服務半徑內的入學都屬於就近入學。泰景中學是市86中學的分流學校,其對口的是怡園小學、下沙小學、泰景小學。而起訴人並非上述對口學校的學生,乙烯大院的16名學生畢業於石化小學,應當進入石化中學就讀。雖然這些學生的住處距離泰景小學比較近,但並不屬於該校的地段生。並且該局對全區小學升初中的招生安排,並未對這16名學生受教育的權利產生實際影響。
-判決:教育局並無不當
黃埔區法院審理查明後認爲:黃埔區教育局作爲區、縣一級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法律的有關規定,具體負責組織、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實施義務教育的工作,是其法定職責和權限。區教育局依據法律規定,結合其主管行政區域內的實際情況,統籌安排,並在初中招生中採用“免試就近、對口入學”的辦法,是依法行使行政職權,並無不當。並且區教育局依據該招生辦法,已經爲原告安排了就讀學校,並未剝奪原告入學受教育的權利。
因此,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相關鏈接就近入學有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實施義務教育學校的設置,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合理佈局。小學的設置應當有利於適齡兒童、少年就近入學。寄宿制小學設置可適當集中。普通初級中學和初級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的設置,應當根據人口分佈狀況和地理條件相對集中。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各級教育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具體負責組織、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實施義務教育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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