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國有企業改革正處於攻堅階段,一些企業在改制重組、減員增效等方面加大了力度。國有企業必須提高競爭力,但如何在改革過程中拓寬分流安置職工的渠道、保護職工切身利益同樣值得關注。
針對這一問題,國家明確提出鼓勵國有大中型企業利用內部的非主業資產、閒置資產和破產企業的有效資產,興辦產權多元化的經濟實體,分流安置富餘人員。勞動保障部有關專家說,這是一項兼顧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重要措施。由於涉及勞動關係、企業資產、債權債務等複雜問題,國家出臺了一系列政策加以明確。
國有大中型企業實行主輔分離、輔業改制過程中勞動關係的處理是廣大職工最爲關心的。國家規定,改制企業應當在工商部門登記後30日內,與原主體企業分流到本單位的職工簽訂勞動合同。
對分流到國有法人絕對控股改制企業的職工,應當採取原主體企業解除勞動合同,改制企業簽訂新勞動合同的方式變更勞動合同,由改制企業繼續與職工履行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改制企業與職工就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期限不能協商一致的,應當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中尚未履行的期限。原勞動合同未履行期限短於3年的,應當延長至3年。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職工提出簽訂要求,用人單位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對分流到非國有法人控股改制企業的職工,原主體企業應當與其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並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改制企業應當與職工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由改制企業與職工協商確定,不短於3年。
在經濟補償金問題上,國家也作出了明確規定。企業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工作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計發。對分流到國有法人絕對控股改制企業的職工,改制企業解除勞動合同時,對符合支付經濟補償金條件的,計發經濟補償金的年限應當將職工在原主體企業的工作年限和到改制企業後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
國家要求,企業改制分流時,原主體企業要妥善處理好拖欠職工的工資和欠繳的社會保險費等債務;對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符合內部退養條件的職工,原主體企業或國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業經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實行內部退養。
國家規定,國有企業進行改制分流工作時,必須將安置富餘人員工作原則、主要措施、勞動關係處理情況、債務償還情況、社會保險關係接續情況等向勞動保障部門審覈備案。勞動保障部門將與有關部門協調,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係和諧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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