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在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採用人工打樁、氣打樁、攪拌混凝土、聯絡性鳴笛等施工方式
-禁止機動車輛在外環線以內地區(含外環線)及塘、漢、大建城區內鳴放喇叭
-禁止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喇叭或採用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喇叭和其他發出高噪聲的音響器材,以及在午間和夜間進行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活動
-禁止居民家庭在午間和夜間使用音響設施、各類樂器等進行噪聲擾民的家庭娛樂活動
-禁止午間和夜間在住宅樓內進行噪聲擾民作業
-禁止在居民樓內新建、擴建、改建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各類經營場所
噪聲污染已成爲影響城市環境的四大公害之一,據對近年來本市各級環保部門接到羣衆關於環境問題的投訴統計,噪聲問題佔總數的40%左右,到了夏季更是接近70%。尤其社會生活噪聲,由“七五”末期的佔噪聲源總量的30%左右上升爲46.8%,廣大市民對此反映強烈。
爲此,新的《天津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近日出臺,並於10月1日起正式實施。新《辦法》共48條,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相關內容,對1996年發佈的原《辦法》重新修訂,以滿足本市經濟、社會和城市建設持續、快速發展及噪聲污染防治工作逐步深化的需要。
噪聲超標企業應遷
夜間施工提前申請
修改後的新《辦法》規定了嚴格的噪聲污染防治和監管措施。
在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噪聲超過國家標準的工業企業,原有噪聲超標的工業企業應逐步搬遷和停產。
對建築業,新辦法規定:禁止在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的施工中,採用人工打樁、氣打樁、攪拌混凝土,聯絡性鳴笛等施工方式;
在中小學生畢業和升學考試期間,對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築施工作業或其他活動作業,可作出禁止性、限制性規定;
除搶修、搶險作業外,不得在夜間進行產生噪聲污染的施工作業。確需夜間施工作業的必須提前3日提出申請,經審批後方可施工,並由施工單位公告當地居民;
進入外環線以內的運輸建材車輛,必須當日19時進入,23時前離開。
對於確因技術條件限制,不能通過治理消除環境噪聲污染的,要在施工現場所在地的環保部門監督下,與受污染的居民組織和有關單位協調,達成一致後方可施工。
禁止高音喇叭攬客
家裝娛樂活動限時
對於社會生活產生的噪音,新《辦法》也作出了限制性規定:禁止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喇叭,或採用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和其他發出高噪音的音響器材,以及在午間和夜間進行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活動;
在建成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商業宣傳活動,使用音響器材發出過大音量的,應當在公安部門規定的活動區域和時間內進行;
各類運營車輛不得使用廣播喇叭招徠顧客;
禁止居民家庭在午間和夜間使用音響設施、各類樂器等進行噪聲擾民的家庭室內娛樂活動;
禁止午間和夜間在住宅樓內進行噪聲擾民作業;
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修配加工業的經營者,必須採取有效措施,使其邊界噪聲不超過國家標準,並應當控制夜間經營時間;
禁止在居民樓內新建、擴建、改建產業環境噪聲污染的各類經營場所。
嚴格規定處罰額度
受害者可依法索賠
新《辦法》對噪聲污染製造者增加了處罰力度和處罰額度,受害者可依新《辦法》向污染製造者進行索賠。
新《辦法》第29至42條,重點對違反新《辦法》將受到哪些處罰做了嚴格規定:拒報、謊報環保噪聲排放申報事項或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由區、縣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或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對於在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造成嚴重環境噪聲污染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務的,除按照國家規定加收超標準排污費外,可以根據造成的危害後果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或者責令其停業、搬遷、關閉;
未經當地公安機關批准,進行產生偶發性強烈噪聲活動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在經營活動中使用空調器、冷卻塔,其邊界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由環保部門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餐飲服務業、文化娛樂業、修配加工業等經營場所的邊界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噪聲排放標準的,可以處2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新《辦法》還規定,造成環境噪聲污染和損害,情節嚴重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對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環境噪聲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責任排除危害,並向受到損害的單位或個人賠償損失。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監督管理部門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具體數額需通過法律程序確定。
噪聲污染找誰投訴
職能部門分工明細
環保部門直接受理的投訴包括:建築施工單位違反規定,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築施工作業的;
工業生產活動中用固定設備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工業噪聲,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
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空調器、冷卻塔等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設備、設施,其邊界噪聲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
未經環保部門審批,在居民稠密區開辦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和排放噪聲的加工廠,所排放的噪聲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
公安部門(含交通管理部門)按分工負責社會噪聲、交通噪聲和機動車輛噪聲管理,包括以下內容: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的;
交通道路兩側汽車噪聲排放超過規定標準的;
未經公安機關批准進行產生偶發性強烈噪聲活動;
未按規定採取有效措施,從家庭室內發生嚴重干擾周圍居民生活的環境噪聲的;
在商業經營活動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採取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的。
此外,城市市容綜合執法部門負責擾民馬路攤點的清理。
鐵路部門負責火車噪聲。
港航監督部門和港務監督部門負責船舶噪聲。
民航管理部門負責飛機噪聲。
廣大市民可按以上分工,找有關部門投訴噪聲污染問題。
環境污染舉報熱線電話:12369。
噪聲排放標準有細分 禁止報警器的地區及時間
噪聲源四大類型 各有規定來管理
深度新《辦法》 相關用語含義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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