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後浙江省公安系統的警務人員在辦案過程中,有刑訊逼供者,無論致人重傷或是輕傷,直接參與的民警和指使、授意民警刑訊逼供的領導均一律開除。日前,一項關於《浙江公安民警刑訊逼供行爲的處理辦法》出臺實施。
記者從浙江省公安廳獲悉,根據公安部進一步嚴格規範民警執法行爲的要求,在公安部作出對民警刑訊逼供致人死亡處理規定的基礎上,浙江省公安廳這次針對刑訊逼供在程度上未達到致人死亡的不同情節,明確相應具體的處理辦法,從制度上制止刑訊逼供行爲發生。據悉,這個在全國公安系統率先實施的處理辦法,事先徵得了浙江省紀委、省委組織部、省政法委、省監察廳、省人事廳以及省直機關工委等部門的同意。
處理辦法規定,除刑訊逼供致人死亡的按照公安部有關規定執行外,如有致人重傷和輕傷的:對直接參與民警和指使、授意民警刑訊逼供的領導均予以開除處分。對辦案單位的當班領導和負有直接責任的領導以及主要負責人,則分別予以行政降級和行政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分別予以撤職和降級處分。對縣(市、區)公安局主管副局長和負有直接責任的領導,分別予以行政記過和行政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分別予以行政降級和行政記大過處分。
如果協警等非警務人員有毆打、體罰、虐待犯罪嫌疑人、被留置盤問或者被傳喚(拘傳)等人員的行爲,處理辦法規定,若構成犯罪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民警予以辭退;尚未構成犯罪的則予以行政記大過處分,同時,有關辦案單位或發案單位的領導和主要負責人要一併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
如果刑訊逼供隱瞞不報、弄虛作假或者在查處中包庇袒護的,對有關責任人員,處理辦法還根據不同情節,制定了紀律處分的具體規定。
處理辦法還明確規定,縣(市、區)公安機關當年發生兩起致人輕傷以上且情節惡劣的刑訊逼供案件,或者發生兩起以上因刑訊逼供而造成冤假錯案或引發重大羣體性事件的,公安局主要領導應當引咎辭職或予以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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