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一審判決:公司承擔主要責任賠償400餘元
北方網消息:一市民因在騎車行路中,突然陷入一無蓋自來水井中意外受傷,而將自來水井的所有者——天津市自來水集團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今天上午開庭後,高某自稱今年6月26日下午6時左右,他騎自行車沿河東區津塘公路南側自西向東順行。當其行至一號橋以西二三百米處的一個路口時,由於其緊跟着的一輛汽車突然拐彎,他沒留神車輪一下子陷入一無井蓋的自來水井中。高某當即從車上跌落下來,後經醫院診斷,其傷情爲“右膝擦傷,軟組織挫傷”。其後,高某和市自來水集團有限公司方面就賠償問題進行了協商,但雙方並未達成一致,最終走上法庭。高某在起訴書中要求,市自來水集團有限公司賠償其醫藥費、交通費、誤工費等近萬元。
而被告代理人認爲,原告不能證明自己受傷的事實與自來水井存在因果關係,前一段時間津塘公路因輕軌工程施工而路面混亂,井蓋丟失後,自來水集團方已經派人將該井用土填平,在事實上不可能造成原告的損傷。但原告認爲被告提供的證據:8月19日拍的一張“惹禍井”的照片已經與事發時不一樣,由此不同意被告的說法。
法庭上,被告代理人還提出了另外一個觀點,其認爲高某作爲一個成年人,在當時天亮的情況下騎車行路,有注意路況的義務,對後果應該承擔一定責任。
上午10:40,河東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自來水公司因對公共設施監護不到位,應對事故發生承擔主要責任,而高某也未盡到注意義務從而亦應對後果承擔一定責任。但對於原告提出的誤工費、經濟補償等9000元,法院認爲於法無據不予支持,僅對高某提出的醫藥費、交通費等共計400餘元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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