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公安部最近發佈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將於2004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公安執法程序規範化建設的重大舉措,對於規範公安行政執法行爲,提高辦案質量和執法水平,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這裏,請公安部有關負責人對這一規定進行解讀。
訊問違法嫌疑人不得超過12小時
公安機關訊問查證違法嫌疑人的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對案情複雜、違法行爲依照法律規定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以上負責人批准,訊問查證的時間可以延長至24小時。按照這一規定,不得以連續傳喚的形式變相拘禁違法嫌疑人;非經強制傳喚的,不得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進行訊問。
尊重當事人人格 保護個人隱私
在對違法嫌疑人進行檢查時,必須尊重被檢查人的人格。這是我國第一次在公安執法程序中明確作出這樣的規定,體現了對人權的尊重和保護。對違法嫌疑人檢查應當由兩名與被檢查人同性別的警察進行;辦理未滿18週歲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應當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訊問未成年的違法嫌疑人時,應當通知其監護人或者教師到場;對證人、受害人的隱私,應當爲其保密。
扣押財物限期:15日
公安機關不得隨意扣押當事人的財物,對扣押的物品和文件,應當在15日內作出處理決定,逾期則應退還當事人。在案件調查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案件事實的物品和文件,適用先行登記保存不足以防止當事人銷燬或者轉移證據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以上負責人批准,可以予以扣押,但與案件無關的物品和文件,不得扣押。
不出具收據 被處罰人有權拒繳
公安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出具省級或者國家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對不出具收據的,被處罰人有權拒絕繳納。辦案人員自收繳罰款之日起2日內,將當場收繳的罰款交至其所屬公安機關。對被處罰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被處罰人申請和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批准,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嚴重傳染性疾病者不能行政拘留
違法行爲人如果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公安機關不能對其作出行政拘留處罰。根據規定,這種情況還包括:不滿16週歲的;70週歲以上的;孕婦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滿1週歲嬰兒的婦女。
明確公安機關行政案件簡易程序
這一規定明確了公安機關行政案件的簡易程序。按照規定,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下、對單位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可以由辦案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場處罰時,公安機關應當向違法行爲人表明執法身份,口頭告知其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對違法行爲人的陳述和申辯應當充分聽取,違法行爲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採納;不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告知被處罰人在規定期限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對賣淫、嫖娼和引誘、介紹、容留賣淫、嫖娼的以及涉外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不適用當場處罰。
不得以非法手段收集證據
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證據,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爲定案的根據。有關人士認爲,此舉有利於從根本上防治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現象的發生,符合保護人權的要求,是一項重大的制度進步。
被罰2000元以上有權要求聽證
按照規定,公安機關對個人處以2000元以上罰款的,違法嫌疑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公安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停機(計算機)整頓、停止施工,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等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法嫌疑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對單位處以10000元以上罰款,違反邊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個人處以6000元以上罰款,也同樣有權要求舉行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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