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方網消息:孫女士在醫院手術治療後傷口發生感染,經與某醫院協商,醫院承認該院醫生存在“收受紅包和轉炒病人”的情況,決定“對當事醫生院內無限期下崗,並責令當事醫生一次性給付撫慰金和就醫費用共計22.3萬元”。此後,因該醫院和當事醫生拒絕給付,該婦女一紙訴狀將醫院告上法庭,要求其按協議支付各項費用。昨天,天津河西區法院依法對此案做出判決,認爲孫女士與某醫院簽訂的協議書中,未明確約定某醫院對孫女士承擔給付義務,孫女士依據該協議要求某醫院給付的請求於法無據,不予支持。
孫女士介紹說,2000年7月,她因摔傷住進某醫院,5次手術後她卻被告知骨頭接錯了位。2001年2月,她再次到該醫院,就右腳的復位手術進行就診,卻被兩位接診醫生以“給她省錢”爲由,轉炒到本市另外一家醫院。由這兩位醫生輾轉到該醫院治療。手術出院後,孫女士傷口不能癒合併發生感染,骨頭不能復位,並導致她無法正常行走。爲治病,她送了1萬餘元的“紅包”。但是,這些醫生還借轉炒病人收取別的醫院的好處。爲此,她多次找到某醫院協商解決此事,並與醫院達成協議。
某醫院辯稱,該協議書是該院醫務科與孫女士簽訂的,協議書中只是責令當事醫生承擔給付責任,並沒有承認醫院有過錯。後因當事醫生不同意,所以協議未能實際履行。此外,協議書上蓋的是醫務科的章,而非醫院公章,不屬於民事行爲合法要件,且內容是約束當事醫生,醫院無權責令醫生承擔給付責任,也無義務承擔履行責任,醫院對孫女士的醫療過程沒有醫療過錯,不應承擔責任。訴訟中,某醫院申請對其醫療行爲是否構成醫療事故進行醫學鑑定,孫女士拒絕,鑑定未能進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