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記處應當有專門的場所辦理婚姻登記,婚姻登記場所應當寬敞、莊嚴、整潔,設有婚姻登記公告欄;有關內容應當在婚姻登記處公開展示。民政部25日發佈的《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對此做出了規定。
在婚姻登記處公開展示的內容包括:本婚姻登記處的管轄權及依據;婚姻法的基本原則以及夫妻的權利、義務;結婚登記、離婚登記的條件與程序;補領婚姻證的條件與程序;無效婚姻及可撤銷婚姻的規定;收費項目與收費標準;婚姻登記員職責及其照片、編號;辦公時間和服務電話(設置多個婚姻登記處的,應當同時公佈;巡迴登記的,應當公佈巡迴登記時間和地點);監督電話。
暫行規範還規定,婚姻登記處應當備有婚姻法、婚姻登記條例及其他有關文件,供婚姻當事人免費查閱,對外辦公時間應當相對穩定。同時,婚姻登記處有義務向需要查檔的婚姻當事人出具相關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或告知其檔案存放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