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25日公佈的《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對結婚證的填寫有了標準、明確的“說法”。
根據暫行規範的有關規定,結婚證上“結婚證字號”、“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國籍”、“登記日期”應當與《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中相應項目完全一致;結婚證由批准該結婚登記的婚姻登記員使用黑色墨水鋼筆或簽字筆親筆簽名,不得使用個人印章或者計算機打印;在“照片”欄粘貼當事人雙方合影照片;在照片與結婚證騎縫處加蓋婚姻登記工作業務專用鋼印;登記機關蓋婚姻登記工作業務專用印章(紅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