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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政部25日公佈的《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的規定,婚姻證件使用單位不得購買非上級民政部門提供的婚姻證件。各級民政部門發現本行政區域內有購買、使用非上級民政部門提供的婚姻證件的,應當予以沒收,並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和行政責任。
《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要求,婚姻登記處已將非法購制的婚姻證件頒發給婚姻當事人的,應當追回,並免費爲當事人換髮符合規定的結婚證、離婚證。婚姻登記機關發現婚姻證件有質量問題時,應當及時書面報告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國務院民政部門。
暫行規範同時規定,具有辦理婚姻登記職能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刻制婚姻登記工作業務專用印章和鋼印。專用印章和鋼印爲圓形,直徑35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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