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登記和離婚登記的程序應該怎樣?撤銷婚姻登記和補領婚姻證件的要求是什麼?根據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民政部25日發佈了《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進一步明確規範婚姻登記工作。
這個暫行規範共分9章68條,對婚姻登記機關的設置、結婚和離婚登記的程序、撤銷婚姻登記和補領婚姻證件的要求以及婚姻登記機關和婚姻登記員的監督與管理都做了具體規定。
暫行規範規定,結婚登記和離婚登記都應當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證)的程序辦理。撤銷婚姻應當按照初審-受理-審查-報批-公告的程序辦理。暫行規範還對每個程序都列出了詳細的步驟。
暫行規範指出,婚姻登記員違反規定辦理婚姻登記,給當事人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由婚姻登記機關承擔對當事人的賠償責任,並對承辦人員進行追償。
暫行規範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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