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一名婦女在郊區村邊的山坡上種了大量罌粟,公安機關在接到舉報後介入調查,最終法院以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判處這名婦女有期徒刑六年。但記者在調查案件的過程中發現,這起原本普普通通的刑事案件背後卻存在着多處漏洞和疑點。
據中央電視臺《今日說法》昨日報道,2001年10月,湖北省宜昌市旭光村村民嶽宏鳳因種植13000餘株罌粟,被宜昌市伍家崗區人民法院以種植毒品原植物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記者在採訪該案時卻發現,這個原本普通的刑事案件背後存在着多處漏洞和疑點。
疑點一:罌粟種子來源
警方未找到賣種子的人
記者在採訪中發現,嶽宏鳳種植的罌粟種子的來源問題便是疑點之一。按照嶽宏鳳的交代,她所購買的罌粟種子是通過江西興華種業公司在《農村百事通》雜誌上刊登的廣告買來的,名字叫冰島罌粟花。經植物學專家鑑定,冰島罌粟花屬於觀賞類花卉植物,並非提煉毒品的鴉片罌粟。
民警介紹說,嶽宏鳳所買的罌粟種子並非是從江西興華種業公司購買的,而是從宜昌市南苑市場買來的真正的鴉片罌粟種子。但警方始終沒有找到賣給嶽宏鳳罌粟種子的人。按理說,目前的證據還不能完全認定嶽宏鳳是從南苑市場買的鴉片罌粟種子,但向陽刑警中隊認爲,雖然沒有人證,但嶽宏鳳的口供是在南苑市場購買的鴉片罌粟種子,而且她還打算種植後販賣罌粟殼。這在法律上符合逮捕的條件。
記者在採訪時,這些話卻沒有得到嶽宏鳳的證實。嶽宏鳳面對記者一口咬定她是在《農村百事通》買的冰島罌粟花。但面對民警,她卻交代是從南苑市場買的鴉片罌粟種子,這中間到底是怎麼回事呢?
第7次口供決定命運
記者在採訪該案時曾經仔細翻看了一下,公安機關當時對嶽宏鳳做的訊問筆錄,我們注意到在嶽宏鳳交代罌粟種子是從南苑市場購買之前,宜昌市公安局向陽刑警中隊曾經對嶽宏鳳進行過6次訊問。而在6次訊問中,嶽宏鳳交代的是種子來源於《農村百事通》雜誌上的冰島罌粟花,這屬於犯罪人交代不老實。然而在第7次訊問時,嶽宏鳳卻突然交代她是從南苑市場上買來的毒品罌粟種子。事情前後爲何會有如此大的轉折,我們無從知曉,但也正是第7次的訊問決定了嶽宏鳳的命運。
至此,嶽宏鳳被刑事拘留。民警認爲,嶽宏鳳的罌粟種子不可能來自江西,這是因爲在案發後,江西興華種業公司曾經向警方發過一份函,內容爲嶽宏鳳並沒有從興華種業公司郵購過冰島罌粟花。事實果真如此嗎?記者隨後趕赴江西。
種業公司數據曾損壞
興華種業公司資料室的一位工作人員查出了嶽宏鳳的名字,但是由於一次故障,電腦中保存的一些數據受到損壞,嶽宏鳳的更進一步資料也隨之丟失了。按照記者目前的調查,不能排除嶽宏鳳曾經在興華種業公司郵購過冰島罌粟花的可能。但什麼時間買的什麼種子,由於電腦記錄被毀,無法查實。而且郵政局的掛號件存根保存期限爲兩年,所以郵政局也沒有辦法查到嶽宏鳳在兩年前郵購的記錄。
現在看起來,嶽宏鳳的罌粟種子來源問題還是一個謎,既沒有確鑿證據證明罌粟種子來自宜昌南苑市場,也不能認定來自江西,還需要公安機關繼續調查取證。但不知什麼原因,宜昌市公安局向陽刑警中隊還是認定嶽宏鳳是故意從宜昌南苑市場購買鴉片罌粟非法種植,並以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提請檢察機關予以逮捕,而口供就是重要的證據之一。
儘管只有口供,嶽宏鳳還是因涉嫌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被伍家崗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這一天是2001年6月26日國際禁毒日。那麼,伍家崗區人民檢察院明知證據並不充分,爲何會對嶽宏鳳批准逮捕呢?伍家崗區人民檢察院認爲,從當時公安機關對嶽宏鳳所種植物拍的照片上看,植物的形態以及鑑定書上的結論都足以認定嶽宏鳳種的是鴉片罌粟。現在問題又出來了,如果嶽宏鳳確實是從江西購買的冰島罌粟花,但在播種的時候種的卻是從別處買來的鴉片罌粟種子,這個可能性並非不存在。基於此,我們有必要對嶽宏鳳種植的植物重新予以確認。
疑點二:罌粟是何品種
專家認爲不是毒品罌粟
中國醫學科學院藥用植物研究所的專家對照片上嶽宏鳳所種植物進行初步判斷認爲,嶽宏鳳所種的雖然不能確定爲冰島罌粟,但從植物形態上看葉子和果實都偏瘦小,應該不是毒品罌粟。
那麼鑑定書上鑑定出的含有那可酊和可待因的成分能否說明嶽宏鳳種植的是毒品罌粟呢?專家解釋說,很多植物中都會含有那可酊,那可酊並沒有毒性,雖然可待因含有一定毒性,但這種毒性是極爲有限的。專家還指出,只要是罌粟屬都會含有這兩種成分。無論是毒品罌粟,還是虞美人以及冰島罌粟等觀賞類罌粟。
警察稱這是觀賞罌粟
專家認爲,區別嶽宏鳳所種植物究竟是花卉還是毒品,關鍵得看是否含有嗎啡。宜昌市公安局當初對嶽宏鳳所種植物中並沒有鑑定出含有嗎啡成分。宜昌市公安局刑警支隊技術大隊中隊長張恢聯,是對嶽宏鳳所種植物的鑑定人之一。他告訴記者,從檢驗情況來看,嶽宏鳳種植的是供觀賞用的罌粟植物,並不是提取毒品原料的那種罌粟。既然認定嶽宏鳳所種的植物不應該是鴉片罌粟,那麼鑑定的結論爲何爲罌粟呢?或者是不是不論觀賞罌粟還是鴉片罌粟,都可以統稱罌粟呢?對此,張恢聯不置可否。
不管公安局以及檢察院所取的證據是否紮實,最終認定嶽宏鳳是否構成犯罪的還應該是審判機關。但事情的發展還是出乎了很多人的預料。2001年10月15日,伍家崗區人民法院最終以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判處嶽宏鳳有期徒刑六年。
專家訪談
不能僅僅依據口供定案
主持人:我們應該怎樣看待警方做出的鑑定結果?
何家弘(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警方做出的鑑定結論沒有明確說該植物是鴉片罌粟。對毒品原植物不是太瞭解的人來講,可能以爲所有的罌粟都是毒品。但是作爲專業人員就應該明確這一點,所以不能夠僅僅根據這個鑑定結論就得出被告人種植的是鴉片罌粟。
主持人:此案中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和法院認定被告有罪的主要根據是其口供,但口供一共有七次。警方爲何認爲前六次都是在撒謊和抵賴?
何家弘:一般來說,這種內容的口供無論是哪一份,它的證明價值都不太高,也就是說不能僅僅依據口供來定案。法律還規定,只有被告人自願的有罪供述是不能夠判被告人有罪的。
主持人:雖然此案已經宣判,但至今被告人仍然堅持她是從百事通買來種子的。可見,口供作爲定案的依據是不合適的。有一部分證據即間接證據,比如她母親的口供,在斷案的過程當中,這些證據需不需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法院去認真地核實呢?
何家弘:當然需要。另外,案件中的其他一些間接證據,實際上都是不利於公訴方的事實主張的證據,也就是說認定被告人有罪的關鍵證據都存在疑點。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案件要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如果你的證據不能夠確實充分地證明你所主張的這個犯罪事實,按照另外一個基本原則就是無罪推定的原則,就應該判被告人無罪,即疑罪從無。
主持人:隨着社會的進步,司法也要更文明,我們也應該更重視對人權的保護。當面對被告人可能有罪也可能無罪的時候,我們應該是寧可錯放也不要錯判,這也是無罪推定原則的基本精神,其實一個人究竟是有罪還是無罪,國家法律規定得非常嚴格和謹慎,這就要求執法機關在執法的過程當中,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去執行。就像採訪中公安人員所說到的,既不放過一個壞人,但也絕不冤枉一個好人,這才能最終保護每一個公民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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