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戶口改革將於10月1日起實施。日前,河北省出臺了這次戶口改革的實施細則。
基本落戶條件有哪些?
這次戶口改革規定,“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穩定職業或生活來源爲基本落戶條件”,這句話包括以下幾方面含義:申請遷入人應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同時,還應具有穩定職業或具有穩定生活來源,以確保其遷入後有基本生活保障。
除冀政(2003年)40號文件規定的以外,“合法固定住所”還包括以貸款分期付款形式購買的商品住房,不包括租住的私有出租房屋。
“穩定職業”包括,在國家機關、黨政團體、事(企)單位工作的人員;興辦第二、三產業具有法人代表資格的人員;被各類用人單位錄(聘)用兩年以上,並有縣(市、區)以上勞動保障(人事)行政管理部門覈准備案的勞動合同人員。
“穩定生活來源”包括:領取養老保險金、退休金,銀行存款、固定投資收益等不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哪些人可辦戶口遷入?
在“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穩定職業或生活來源爲基本落戶條件”總體原則下,下列人員可申請辦理戶口遷入手續:對於夫妻、父母、子女投靠的,被投靠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親屬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工作調動、隨軍、復員轉業、離退休人員、錄用的國家公務員(包括比照國家公務員待遇的)、大中專畢業分配等國家政策規定應正常安置落戶人員及其隨遷家屬,對沒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單人遷入的可落單位(或人才市場)集體戶口,攜家屬的,可在單位住址單立家庭戶。
對1992年12月31日前出生未落戶的,可憑生父(生母)書面申請、接生人員證明和村(居)委會證明辦理落戶手續。對出生自願選擇到父親或母親一方落戶的,除憑上述手續外,還應出具父親或母親另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未落戶的證明,以防止出現雙重戶口問題。對1993年1月1日以後出生未落戶的,憑衛生部統一印製的,由新生兒出生所在地醫院保健機構和從事家庭接生人員出具的,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等合法有效的《出生醫學證明》辦理落戶手續。
對戶口遷往農村地區的也要實行準遷制度。申請遷入人應出具遷入地村委會同意落戶的證明,經遷入地公安機關審覈批准後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對實行垂直領導的系統內幹部職工調動戶口遷移及家屬隨遷,憑系統內勞動、人事、組織部門和調令及遷入人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的戶籍證明(或戶口簿)辦理戶口遷移手續;其他幹部職工調動戶口遷移及家屬隨遷,憑縣級以上具有調配權的勞動、人事、組織部門的調令及遷入人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的戶籍證明(或戶口簿)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到西部工作可不遷戶口
到西部地區投資、興辦實業的人員和到西部地區工作的國家承認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人員、中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各類專家、各學科領域的帶頭人以及爲經濟和社會發展做出特殊貢獻的其他各類人才,可以不遷戶口。其中,對應屆大學畢業生,可根據本人意願,將戶口遷至工作地,也可遷回原籍所在地,對戶口已遷入西部地區的,如果返回原遷出地工作、生活,可根據本人意願,將戶口遷回原遷出地。
對在大、中城市落戶的各類人才到小城鎮或農村工作的,可以不遷戶口。
無論省內還是省外普通高等學校及中等專業學校(包括技校)錄取本省或外省新生,都可根據其自願原則決定是否辦理戶口遷移。
對自謀職業、自找單位的大中專(包括技校)畢業生,可憑接收單位證明(或法人資格證明)、縣(市、區)以上勞動保障(人事)行政管理部門覈准備案的勞動合同、相關學歷證明,在工作地申請辦理落戶手續。
對入學前未辦理戶口遷移手續的大中專畢業生,遷入地公安機關應根據本地基本落戶條件核發《準遷證》;對入學時已辦理戶口遷移手續的普通高等學校及中等專業學校(包括技校)畢業生,且在就學的同一城市就業的,經市或區級公安機關戶政管理部門審覈批准,可直接將戶口遷移至落戶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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