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公司制改造
非公司制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整體改建爲有限責任公司(含國有獨資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責任公司整體改建爲股份有限公司的,對改建後的公司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
非公司制國有獨資企業或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以其部分資產與他人組建新公司,且該國有獨資企業(公司)在新設公司中所佔股份超過50%的,對新設公司承受該國有獨資企業(公司)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
企業股權重組
在股權轉讓中,單位、個人承受企業股權,企業土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徵收契稅;國有、集體企業實施“企業股份合作制改造”,由職工買斷企業產權,或向其職工轉讓部分產權,或者通過其職工投資增資擴股,將原企業改造爲股份合作制企業的,對改造後的股份合作制企業承受原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
企業合併
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依據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合併改建爲一個企業,對其合併後的企業承受原合併各方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
企業分立
企業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分設爲兩個或兩個以上投資主體相同的企業,對派生方、新設方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不徵收契稅。
企業出售
國有、集體企業出售,被出售企業法人予以註銷,並且買受人妥善安置原企業30%以上職工的,對其承受所購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減半徵收契稅;全部安置原企業職工的,免徵契稅。
企業關閉、破產
企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關閉、破產後,債權人(包括關閉、破產企業職工)承受關閉、破產企業土地、房屋權屬以抵償債務的,免徵契稅;對非債權人承受關閉、破產企業土地、房屋權屬,且妥善安置原企業30%以上職工的,減半徵收契稅;全部安置原企業職工的,免徵契稅。
其他
經國務院批准實施債權轉股權的企業,對債權轉股權後新設立的公司承受原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政府主管部門對國有資產進行行政性調整和劃轉過程中發生的土地、房屋權屬轉移,不徵收契稅;企業改制重組過程中,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無償劃轉,不徵收契稅。
另外,《通知》指出第五、六款所稱“妥善安置原企業職工”的情況,是指國有、集體企業買受人或關閉、破產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承受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原企業職工進行合理補償,並與被安置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於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以及按照《勞動法》落實相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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