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月1日起,我國邊貿企業與境外貿易機構進行邊境貿易時,允許用可自由兌換貨幣、毗鄰國家貨幣或者人民幣等多種方式進行計價結算。而根據原來的規定,邊境貿易只能用可兌換貨幣或人民幣計價結算,毗鄰國家貨幣僅限於在邊民互市貿易中計價結算。
這一規定是國家外匯管理局日前發佈的《邊境貿易外匯管理辦法》中的內容。辦法還要求邊境地區的商業銀行按照有關規定,與毗鄰國家邊境地區的商業銀行建立代理行關係,開通銀行直接結算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