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最高人民法院近日裁定覈准原四川省樂山市副市長李玉書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據介紹,李玉書原系四川省樂山市副市長,兼任成樂高速公路建設指揮部副指揮長、樂山大渡河大橋建設指揮部指揮長。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02年1月10日以受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數罪併罰一審判處李玉書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宣判後,李玉書不服,提出上訴。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02年7月10日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複覈。
最高人民法院複覈查明:1996年至2001年,李玉書利用擔任樂山市交通局局長、樂山星源交通開發總公司董事長、成樂高速公路建設指揮部副指揮長、樂山市副市長等職務便利,在決定發包工程、建設材料供應等過程中,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人民幣816.43萬元、凌志IS200轎車和馬自達929型轎車各一輛(銷售後共獲款人民幣72萬元)、勞力士手錶一隻(價值5.46萬元),共計人民幣893.89萬元。此外,李玉書被依法扣押、凍結的財產中有人民幣319.6萬元、美元9.1萬元不能說明合法來源。
最高人民法院認爲,被告人李玉書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接受他人請託,爲他人謀利,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情節特別嚴重,應依法從重處罰。在被扣押、凍結的財產中,有部分財產不能說明來源合法,其行爲構成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應依法懲處。一審判決、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據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覈准了四川省高級人民的二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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