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負責人4日就《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頒佈實施回答了新華社記者的提問。
問:什麼是汽車金融公司?
答:汽車金融公司是從事汽車消費信貸業務並提供相關汽車金融服務的專業機構,在國外有近百年曆史。汽車金融公司通常隸屬於較大的汽車工業集團,成爲向消費者提供汽車消費服務的重要組成部分。有的國家將這類機構作爲金融機構管理,有的國家只作爲一般工商企業管理。
我國現行法規規定,消費信貸是金融業務,只有金融機構纔可辦理。因此,《辦法》明確規定,汽車金融公司是爲中國境內的汽車購買者及銷售者提供貸款的非銀行金融企業法人。首先,汽車金融公司是一類非銀行金融機構,而不是一般的汽車類企業;其次,汽車金融公司專門從事汽車貸款業務,其業務不同於銀行和其他類非銀行金融機構;再次,其服務對象確定爲中國大陸境內的汽車購買者和銷售者。汽車購買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組織;汽車銷售者是指專門從事汽車銷售的經銷商,不包括汽車製造商和其他形式的銷售者。
問:爲什麼要設立汽車金融公司?
答:設立汽車金融公司是我國履行加入世貿組織承諾的需要,也是培育和促進汽車消費信貸市場公平競爭、健康發展的要求。
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時承諾,允許設立非銀行金融機構開展汽車消費信貸業務。這表明,我國已完全開放汽車消費信貸市場,並允許開展汽車消費信貸業務的主體可以是內資、中外合資或外資非銀行金融機構。
我國汽車消費信貸市場起步晚,已經從事汽車消費信貸業務的主要是商業銀行和汽車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現有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如信託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及其他財務公司均不具備專業辦理汽車消費信貸的要求。近年來,我國個人汽車消費貸款呈猛增態勢,2002年比1998年增長了286倍。相對於汽車消費市場的發展速度,現有貸款規模遠不能滿足需要,通過貸款銷售出去的汽車佔新車銷售總額的比例不足20%,與國外的70%相距甚遠。
問:設立汽車金融公司需要具備哪些主要條件?
答:按照加入世貿組織承諾,我國汽車金融公司的市場開放對出資設立汽車金融公司的股東身份不作限制,而且對中外方股東一視同仁,充分體現國民待遇原則和參與的廣泛性。這將有助於吸引國內外資金,分享我國金融服務開放和汽車消費信貸業務發展所帶來的收益。另一方面,按照金融行業監管的要求和審慎性原則,《辦法》對設立汽車金融公司提出了必要的資質要求。
出資人應具備的條件主要包括:第一,出資人應爲中國境內外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其中,非金融企業其最近一年的總資產不低於4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年營業收入不低於2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非銀行金融機構其註冊資本不低於3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第二,出資人經營業績良好,最近3年連續盈利;第三,主要出資人須爲汽車企業、非銀行金融機構。這裏所講的汽車企業是指以生產、銷售汽車整車爲最終產品的企業;所講的主要出資人是指出資數額最多且出資額不低於擬設汽車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資人;按照加入世貿組織承諾有關內容要求和我國商業銀行法有關規定,這裏的企業法人不包括國內外銀行機構。
所設立的汽車金融公司應當具備的條件主要包括:汽車金融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爲5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註冊資本爲實繳貨幣資本;具有符合公司法等相關法律和本辦法要求的章程;具有熟悉汽車融資及相關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具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設施等其他條件。
問:汽車金融公司的主要業務是什麼?
答:經銀監會批准,汽車金融公司可從事以下部分或全部的業務:接受境內股東單位3個月以上期限存款;提供購車貸款業務;辦理汽車經銷商採購車輛貸款和營運設備貸款(包括展示廳建設貸款和零配件貸款以及維修設備貸款等);轉讓和出售汽車貸款應收款業務;向金融機構借款;爲貸款購車提供擔保;與購車融資活動相關的代理業務;經銀監會批准的其他信貸業務等。
與國外同類機構開展的業務相比,現階段《辦法》對汽車金融公司的業務範圍作出了適當限制,所允許開辦的業務限於汽車金融公司的基本業務。這是根據我國目前汽車消費信貸市場尚處於剛剛起步階段、缺乏相應的業務風險控制和金融監管經驗的實際而作出的現實選擇。隨着市場發展需要和業務規模的擴大,銀監會將視業務品種需求和金融監管狀況,逐步擴大汽車金融業務範圍。
問:如何對汽車金融公司實施監管?
答:《辦法》在汽車金融公司的市場準入、業務管理與風險控制、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及處置風險措施等方面都提出了監管要求。在機構設立方面,除規定了出資人資格、機構設立條件外,對機構設立的申報資料也提出了具體要求並予以嚴格審查;明確機構設立須經過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籌建期內不得以汽車金融公司名義從事經營活動;汽車金融公司不得設立分支機構。
在業務管理與風險控制方面的監管內容主要包括:對汽車金融公司實行資本總額與風險資產比例控制管理,要求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10%;公司要建立、健全各項業務管理制度與內控制度以及建立定期外部審計制度等;對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覈准或備案制度,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執行董事和財務總監等的任職資格應報經銀監會審查覈準。
爲保證金融監管的有效性,銀監會將制定《辦法》實施細則,提出更具體的監管要求。
問:汽車金融公司出現後,公衆在尋求購車貸款時應注意哪些問題?
答:作爲提供汽車消費信貸的專業機構,汽車金融公司將爲公衆購車融資提供更多的選擇和便利,同時也將促進汽車消費信貸市場的競爭。在目前社會信用狀況和市場秩序有待改善的情況下,公衆在尋求購車貸款時,要有風險防範和自我保護意識。
首先要自覺抵制非法設立機構、非法開辦汽車貸款業務的行爲。《辦法》明確規定,未經銀監會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汽車金融公司或者變相從事汽車金融業務,不得在機構名稱中擅自使用“汽車金融”“汽車信貸”等表明從事汽車金融業務的字樣。
其次要自覺抵制可能出現的違反國家利率政策和《辦法》及有關規定、擅自降低利率、超範圍開展業務的惡性競爭行爲。這樣做,不僅有助於監督汽車金融公司合法合規經營業務,也是對公衆自身合法權益的最好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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