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今天是“九九重陽節”,是老年人自己的節日。敬老愛老助老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我國已開始進入人口老齡化階段,切實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讓他們度過幸福、美滿、安詳、健康的晚年,共享人類社會發展的成果,這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誌,也是各級政府義不容辭的責任。爲此本報採訪了市老齡委有關人士,就老年人權益問題做出解答。
子女對父母有贍養義務
《婚姻法》和《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明確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的義務,對雖有固定經濟收入,但因病需要支出醫療、護理等費用,仍不能滿足基本生活需要的老人,即使其子女由於下崗等因素生活困難,也有義務贍養父母。
本市實施《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也明確規定子女應當保障沒有經濟收入或者收入低微的老年人的生活需要,使其不低於子女家庭的平均生活水平。贍養費數額,由老年人與其子女商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組織和有關單位調解,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子女無論是否與老年人共同生活,都應當承擔老年人的家庭勞務。子女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老年人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應當予以照料。不能親自照料的,應當請他人代爲照料,所需費用由子女承擔。
依法享有再婚的權利
老年人再婚問題困擾着許多喪偶或離異的單身老人,由於子女的干涉使許多人至今仍獨自生活,《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八條規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人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後的生活。而作爲子女或繼子女的贍養義務不會因老年人的婚姻關係變化而消除。子女或其他人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權利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老年教育加強領導,統一規劃;鼓勵和支持社會各界開展老年教育活動,有條件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好各類老年學校,子女不得阻止老年人繼續接受教育,應當鼓勵和支持父母上大學。老人享有住房權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子女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佔,不得擅自改變產權關係或者租賃義務,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贍養人有維修的義務。老年人有權依法處分個人的財產,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不得強行索取老年人的財物。
享受社會保障的權利
國家應當建立完善的養老保險制度,以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老年人依法享有的養老金和其他待遇應當得到保障。有關部門必須按時足額支付養老金,不得無故拖欠,不得挪用。
城市的老年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的,或者其贍養人和扶養人確無贍養能力或者扶養能力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救濟,國家建立多種形式的醫療保險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醫療需要。有關部門制定醫療保險辦法,應當對老年人給予照顧。老年人依法享有的醫療待遇必須得到保障。老年人患病,本人和子女確實無力支付醫療費用的,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情況可以給予適當幫助,並可以提倡社會救助。
獲得法律援助的權利
老年人因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提起訴訟交納訴訟費確有困難的,可以緩交、減交或者免交;需要獲得律師幫助,但無力支付律師費用的,可以獲得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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