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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一超市貼出慣偷照片經公安定性允許不違法
在成都的一家超市入口處,豎起了一面獨特的公告牌,上面是10個涉嫌偷竊者的照片。發佈公告的派出所對此解釋說,這是他們的一個“大膽嘗試”,目的是爲了警示顧客。從該超市反饋的情況看,偷竊行爲的確減少了許多,看來,這個公告牌的確收到了實效。
張貼小偷照片的現象,在其他地區也多次出現過。溫州的一家商場曾把幾個小偷的“落魄”模樣公之於衆,深圳的公交站牌上也赫然出現過21個小偷的頭像。這樣的一些做法,既表達了人們對小偷的痛恨,同時也反映出人們在對付偷竊行爲方面的無奈。然而,小偷的照片是不是就可以隨便張貼呢?什麼樣的機關纔有權貼出小偷的照片?對這樣的一些問題,人們似乎還沒有形成明確的認識。
小偷是一種民間稱謂,意指那些有扒竊行爲的人。從法律角度說,那些被抓了現行的小偷,還只是犯罪嫌疑人,未經法院審判和處罰,他們仍然擁有一切公民權,包括肖像權、名譽權和隱私權,也就是說,小偷雖然是道德意義上的“壞人”,但是同樣受到了法律的保護,任何侵犯小偷人身權利的行爲,一樣是被法律禁止的。在未經司法機關許可的情況下,把所謂小偷的照片張貼在公共場所,並且指明照片上的人就是小偷,實際上是一種侵權行爲。即便是公安機關抓到了一些慣偷,也應該依據現行法律,按照嚴格的程序去處理。如果《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並沒有張貼犯罪嫌疑人照片的適用條款,那麼,公安機關擅自將小偷照片示衆,也是一種越權行爲,應該得到糾正。在派出所張貼小偷照片這個小問題上,同樣能夠看出,公安機關在辦案過程中存在着輕視程序的傾向。
即使從道德層面來看,張貼小偷照片也是弊大於利的。一個人有過偷竊行爲,並不意味着他一輩子都是小偷,在他的偷竊行爲受到了法律制裁之後,在他付出代價之後,他仍然可以重新做人。而張貼照片的做法,卻有可能使得那些偶然失足的人喪失迴歸社會的勇氣,這樣的結果,顯然與張貼照片的初衷是大相徑庭的。
在一個彰顯法治的社會裏,一切行爲都應該於法有據。某些看上去理直氣壯的事情,比如“打死小偷也不犯法”之類,細細追究起來,卻並不符合法律的精神,這恰好說明,公衆的法律意識有待加強。至於公安機關也加入到張貼小偷照片的行列裏,那隻能說明他們不僅膽子夠大,對法律的認識也夠粗淺。(文/蔡方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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