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25日,株洲市石峯區映峯居民委員會的61名選民向該區人大常委會提交了《罷免要求書》,要求罷免映峯居委會主任袁志良的區人大代表資格,請求區人大常委會依法召開選民大會,表決罷免要求並重新補選人大代表。昨日下午,在株洲市石峯區二屆人大常委會六次會議上,19位人大常委一致通過:不進行罷免表決。
“罷免事件”:湖南第一全國第二
5月25日,株洲市石峯區102選區60多個選民突然間站了出來,聯名要求罷免該選區新當選的石峯區人大代表——映峯居委會主任袁志良。據瞭解,石峯區第二屆人大代表102選區是由映峯居委會、清霞居委會和康力冶煉廠等4個單位組成,共有選民974人。5月29日,《罷免要求書》被正式提交給了株洲市石峯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映峯居委會61位選民的罷免意見正式擺上桌面。61名選民們提出了幾大罷免理由:選舉程序違法;以權謀私,不能代表選民的意志和利益;不能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不具備擔任人大代表的最基本條件。這一鮮見的選民主動提出的罷免事件,是湖南第一起、全國第二起選民要求罷免人大代表的事件。
展開調查:61名選民是否真實意圖
石峯區人大常委會一致認爲,既然《選舉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於縣級和鄉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原選區選民30人以上聯名,可以向縣級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罷免要求”,不管《罷免要求書》提出的內容是否屬實,都應該受理選民要求,保障選民的合法權利。石峯區人大正非常重視,就“罷免事件”成立了專門調查組,由石峯區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朱金雲擔任組長。
調查組主要調查了袁志良在去年10月當選代表後履行人大代表職責情況,比如有沒有違法亂紀,有沒有履行自己的人大代表職責,另外,還逐一調查了61名選民的真實身份和真實意圖,是不是都是自願提出罷免要求。
覈實結果:61人最後剩下26人
在昨日舉行的株洲市石峯區二屆人大常委會六次會議上,石峯區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調查組組長朱金雲向與會人員通報了調查結果,經過兩次對61名選民逐一調查覈實,同意罷免的37人,不同意的12人,棄權的8人,非本選區的1人,沒有找到本人的2人。可到了10月6日,又有11人向人大常委會提交了書面表決,不同意罷免。這樣,聯名要求罷免人大代表袁志良的61名選民最後只剩下了26人。爲什麼有23人從開始要求罷免最後到不同意罷免呢?一些人竟稱是因開始並不瞭解具體情況,而跟着別人在罷免要求書上籤了字。
對於選民們提出的幾大罷免理由,調查組也逐一進行了調查覈實,矛盾的焦點是映峯居委會與他人創辦了“映峯福利工廠”,冶煉鉛產品,對環境及居民健康造成損害的工廠,袁志良力排衆議堅持要創辦。對此,調查組認爲袁志良有一定的責任,但不能負全部責任。而對於選民反映選舉程序違法的問題,經過株洲市人大常委會認定,袁志良當選人大代表是合法有效的。
下午5時許,石峯區二屆人大常委會19名常委就是否進行罷免表決進行投票,結果,19票全部選擇了不進行罷免表決。最後,石峯區人大常委會主任黃宏明宣佈:不進行罷免表決。
石峯區人大常委會主任黃宏明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選民要求罷免新當選的人大代表,反映了選民們日益覺醒的民主意識。但必須依法處理,區人大在處理這起“罷免事件”是非常重視,慎重對待的,完全按程序依法處理該事件。
編後
儘管罷免程序最終未能啓動,“罷免事件”帶給我們的思考,已遠遠超過它的最終結局。它對於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完善,對於基層民主進程的推進,對於更充分地保障選民的民主權利,有着不可低估的影響。
選民可以對代表行使監督權,人大代表有接受選民監督的義務,向選民負責,依法履行人大代表的職責,代表選民的意願;否則,選民就有權罷免所選出的人大代表。這在《代表法》和《選舉法》中有明確規定。只是現實中,我們過去多見對於一些違法亂紀的人大代表,由原選舉單位將其代表資格罷免,鮮聽說過有選民依法直接提出罷免人大代表的事件。
從“罷免事件”中,我們看到,選民已開始意識到在選舉中自己是主人,不僅可以選舉自己認爲合適的人選,同樣也可以罷免那些不稱職的代表。選民已開始懂得運用法律賦予的民主權利來表達自己的意願,積極爭取並實現其自身正當權利,表明選民的民主意識正在逐步增強,這無疑是一種進步。隨着選民民主意識的日益增強,要求代表按照選民的意願去履職的呼聲會越來越高。
另一方面,“罷免事件”給每位人大代表都敲了一次警鐘,從客觀上起到了對人大代表的監督作用。選民的監督將促使人大代表更好地、更及時地履行代表職責,爲選民的正當權利而搖旗吶喊,爲選民的正當權益向政府建言獻策。我們相信,“罷免事件”中的主角袁志良,在這種他從未感受過的壓力下,會更認真地履行好代表的職責,更好地爲選民服務。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也是我國民主化進程的重要制度保證。但願這起“罷免事件”,能讓我們的民主意識更覺醒,我們的民主制度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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