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總理溫家寶、中央軍委主席江澤民日前簽署命令,批准公佈我國民用運力國防動員的第一部行政法規——《民用運力國防動員條例》。這一條例的公佈,標誌着我國的民用運力國防動員開始走上依法開展工作的軌道。
民用運力是國家國防動員力量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障國家國防安全的重要物資條件之一。民用運力國防動員,是國家根據國防安全需要,採取相應的緊急措施,統一組織和調用民用運力的一系列活動,體現的是國家國防安全利益。隨着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我國民用運力國防動員工作的客觀環境發生了很大變化,過去那種依靠行政協調手段爲主的工作機制,越來越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急需通過立法,調整各方面的利益關係,建立健全科學規範的工作機制。從法規上規範民用運力國防動員活動,對平時做好民用運力國防動員的各項準備,對於加強國防建設,贏得未來戰爭的勝利,具有十分重要的戰略意義。
《民用運力國防動員條例》共有七章、五十三條,主要從民用運力國防動員的領導體制、運載工具及相關設備貫徹國防要求、民用運力國防動員預案的制定、民用運力國防動員的實施程序、補償和撫卹、經費保障,以及平時軍事訓練、演習徵用民用運力等方面,作出了較爲明確的規範。條例規定,爲了維護國家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和安全,在戰時及平時特殊情況下,根據國防動員需要,國家有權依法對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個人所擁有或者管理的民用運載工具及相關設備、設施、人員,進行統一組織和調用。因此,凡是在條例規定範圍內的,一切擁有或者管理民用運力的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履行民用運力國防動員的義務,也應當承擔所規定的責任。條例還規定,因履行民用運力國防動員義務而遭受直接財產損失、人員傷亡的,依法享有獲得補償、撫卹的權利。這一條例的出臺,對於規範民用運力國防動員工作,保證動員工作依法有序地進行,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民用運力國防動員條例》自2004年月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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