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陳雙全就媒體報道的周小燕與樑永浩結婚一事發表看法時指出,婦幼保健院及婚姻登記處有義務將小燕的病情告知其男友,且兩人目前不能辦理結婚證。此外,剛剛開始實施的新《婚姻登記條例》與國家法律相沖突,四川省人大已向全國人大正式提交請示,希望通過法律程序予以解決。
周、樑二人不能結婚
據《天府早報》報道,“周小燕與樑永浩結婚一事,涉及到四部法律法規,”陳雙全說,這四部法律法規包括《母嬰保健法》、《傳染病防治法》、《婚姻法》、《四川省預防控制性病艾滋病條例》。
根據這些法律法規的相關條文,男女雙方在結婚登記時,應當持有婚前醫學檢查證明,而艾滋篩查實驗發現呈陽性的,醫師應當提出暫緩結婚的建議。只要婚檢提出了這一建議,婚姻登記機關就不應辦理結婚手續。從這個意義上講,周、樑二人是不能結婚的。
知情不報觸犯刑法
據介紹,艾滋病屬於傳染病防治法明確規定的乙類傳染病,作爲周、樑二人的婚檢機構,婦幼保健院有義務將小燕的病情如實告知其男友。得知這一情況的婚姻登記處,也責無旁貸。否則,要是造成了病情傳染,他們都應承擔相應的責任。“當然,周小燕應該首先把實情告訴男友,如果她沒有這樣做而導致男友傳染了該病,可以追究她的刑事責任。”陳雙全說。
法律大於婚姻條例
“《婚姻登記條例》是國務院頒佈施行的,屬於行政法規;而《母嬰保健法》是全國人大通過的,屬於國家法律,根據我國《立法法》的相關規定,國家法律的效力等級大於行政法規。”陳雙全說,婚姻條例取消了強制婚檢,而《母嬰保健法》則明確規定應當婚檢,兩者之間產生了衝突。有了衝突該執行哪一部呢?陳雙全認爲,顯然應該是效力等級大的母嬰保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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