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爲自己認爲居委會財務不清楚,一婦女居然用帶血的衛生巾扇在居委會主任的臉上。後來,被當衆侮辱的居委會主任向法院提起自訴,可他提供的這張帶血的衛生巾經鑑定DNA卻又不是該婦女的。這起蹊蹺的侮辱案在法院內部一度引起激烈爭論,昨日,都江堰法院做出裁決:經法醫檢驗,雖然衛生紙上的血型與該婦女的DNA不同,但該婦女侮辱罪照樣成立。
背景:帶血衛生巾扇向居委會主任
去年12月26日下午2時30分,都江堰幸福鎮某居委會會議室內聚集了上百居民,主任秦宇(化名)正向居民通報有關情況。由於財務方面的問題,居民周小英(化名)與秦發生了爭吵。據秦稱,站在他身後的周突然抓住他的衣領,隨即從其身下抽出一帶血的衛生巾扇到他臉上。秦立即撥打110,聞訊趕來的民警平息了事態。
事過約4小時後,秦才返回現場將帶血衛生巾作爲證據收了起來。秦認爲,周在公衆場合下用極爲下流的手段侮辱他,已使他的名譽嚴重受損並在居民中造成了惡劣影響,因此通過刑事自訴將周告到法院,並要求追究周的刑事責任、賠償精神損失5000元。
疑惑:衛生巾不是她的
秦隨後將帶血衛生巾這一重要證物提交給了法院,並提供了30多位目擊居民的證言,用以證明周確實對其實施了侮辱行爲。令人意外的是,周隨後也向法院提供了7位證人的證言說明自己只抓過秦的衣領,而且事發時她根本就不在“經期”。更讓人意外的是,秦提供的證物後經法醫鑑定爲“這張衛生巾的DNA與周本身的DNA不一致”!
周的代理人因此認爲周侮辱秦的證據不足,而鑑定結論也說明秦有僞證的嫌疑。但秦的代理人卻提出了相反的意見:周不在“經期”且用他人的帶血衛生紙實施侮辱行爲,這正說明了周是早有預謀、蓄意製造的。判決:DNA不影響侮辱罪成立
鑑於雙方分歧太大,主審法官隨後親自找到相關部門和證人取證,所取證據一致指向周的確當衆用帶血衛生巾扇打過秦臉部。但是,此案在提交審委會討論時卻在法院內部一度引起激烈爭論。少數法官認爲周無罪,除因雙方證言相互矛盾且作爲定案依據的衛生紙並非陳的外,從常識上講,周也不可能事先將別人用過的衛生紙藏於自己身下、再取出來扇打他人。
多數法官卻堅持認爲,衛生紙是在事隔數小時後才撿回來的,存在來源不合法、不具有證據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等因素,因而鑑定結論不能推翻周當衆侮辱秦的基本事實成立。據此,法院判決周侮辱罪成立,處有期徒刑半年、緩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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