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原支隊長張林生,因收受賄賂款、物共計價值人民幣4897772元,今天上午被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死刑。
廣州中院經審理查明:1994年下半年至2000年1月間,被告人張林生利用擔任廣州市交通安全技術服務中心法定代表人、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支隊長,負責全面工作的職務便利,夥同妻子郭某爲請託人唐某、張某謀取利益,收受賄賂款。
1993年,廣東省國外汽車先進技術交流諮詢服務中心馮某、唐某向被告人張林生提議與交警支隊合作經營模擬駕駛培訓項目,被告人張林生代表交通安全中心與唐某某簽訂了《合作經營汽車模擬駕駛項目協議書》。不久,汽車交流中心找到香港多倫精密系統有限公司爲經營該項目的合作伙伴,於同年12月30日合資成立了廣東派力駕駛服務有限公司,1994年8月,派力公司將30%的股份送給張林生的妻子郭某。同年10月,張林生明知妻子郭某在廣東派力公司佔有“乾股”參與分紅的情況下,與派力公司簽訂了《場地使用協議書》,承諾要求學習汽車駕駛人員在進入實際操作前必須通過電腦模擬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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