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對海口市公安局一起窩案進行一審審判,原副局長趙林因受賄及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其他案犯也分別被判刑。
判決還決定對趙林處沒收個人財產10萬元,對受賄的別墅予以沒收,對來源不明的鉅額財產人民幣796972.79元、美元158161元、港幣264570元予以追繳,由海口市人民檢察院上繳國庫。其他案犯也分別被判刑。
法院審理查明,2002年4月上旬,石勇在承建海口市公安局治安拘留所工程期間,趙林利用其主管海口市公安局基建工作的職務便利,暗示石勇送給其一套住房。爲討好趙林,以便日後能繼續承領海口市公安局的基建工程,石勇準備競買海口市東方洋唐苑別墅B2棟送給趙。趙看房後表示同意,並提出以李鐵剛的名義辦理有關購房手續。4月11日,石勇在海口市金龍格市公安局辦公大樓門前,將用於支付東方洋唐苑別墅B2棟房款人民幣28.5萬元交給樑兵。讓樑兵幫其轉送給趙林。樑兵隨後將該款送到趙林的辦公室交給趙。當日下午,樑兵等人到海南天悅拍賣有限公司,以李鐵剛的名義爲趙林交了房款並辦好購房手續。此後,石勇又出錢對該棟別墅進行裝修(經鑑定,該別墅價值人民幣776197元)。趙林於2002年7月底搬進該別墅居住。後因擔心被有關機關查處,趙林對石勇提出退還該別墅。石勇表示同意。在入住該別墅前。趙林還收受了石勇向其行賄的人民幣2萬元用於購買傢俱。2002年6月底,的利用職務便利,收受張勇賄賂的紅木傢俱一套(經鑑定,價值人民幣3.2萬元)及科龍牌空調7部(經鑑定,價值人民幣3.78萬元)。2002年7月,趙林利用其職務便利,爲林某特批車牌一個,收受林某賄賂的東芝牌彩色電視機一部(經鑑定,價值人民幣1.55萬元)。趙林還擁有人民幣796972.79元,美元158161元,港幣264570元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
涉及此案的海口市交警支隊原科長張勇因濫用職權、行賄以及貪污,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李國賢因犯濫用職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石勇犯行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洪瑛因犯窩藏贓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10000元;樑兵因犯行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詹慈泉、翁詩俠、李鐵剛三人因幫助僞造證據,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法院查明,洪瑛在2001年8月至2002三年5月期間,將趙林讓其保管的贓款人民幣686000元、美元158161元、港幣264570元,分別以本人和其母親、父親及其弟弟的名義存入銀行,明知是趙林犯罪所得贓款而予以窩藏。
法院還查明,2000年8月至2002年5只期間,張勇身爲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道路秩序科科長,李國賢身爲該科負責查驗車輛的民警,在執行公務中故意不履行職責,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對暫扣機動車輛不依法查證、不覈實有無合法手續,以及沒有對當事人履行告知義務,憑主觀臆斷,置工作程序於不顧,以逾期無車主接受處理爲由,將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暫扣的296輛汽車,違法違規上繳,並徇私舞弊,違法違規自購其中部分車輛。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嚴重損害了國家聲譽,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爲均已構成濫用職權罪。張勇還有行賄、受賄及貪污犯罪事實。
宣判後,趙林沒有當庭決定是否上訴,而張勇、洪瑛、樑兵則當庭表示將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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