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李存平因患精神病被法院裁定中止審理後沒了下文,鶴崗市第一看守所給家屬和有關政法機關發了幾次《病危通知書》卻束手無策。記者采訪時,公安局和法院都認為自己沒有責任。避開李存平被關押三年多的問題不談,也許法律制度在某些環節上確有疏漏,但從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角度,從社會主義法律的本質要求的角度來看,難道李存平的死應該白死嗎?
李存平被送到醫院搶救的第二天死亡
黑龍江省鶴崗市居民李存平1994年因傷害他人被判刑入獄,1997年經法醫鑒定患有嚴重『分裂樣精神病』保外就醫。保外就醫期間的1999年11月5日,29歲的李存平因涉嫌犯罪被逮捕。很快,鶴崗市人民檢察院對該案提起了公訴。經法醫鑒定:『被告人李存平犯有嚴重疾病,不能到庭接受審判』;『被告人李存平患有分裂樣精神病障礙,無受審能力及服刑能力』。鶴崗市中院分別於2000年6月27日和2000年12月11日作出刑事裁定書:本案中止審理。
案件中止審理後,李存平的母親張鵬連稱她多次找法院要求對李存平保外就醫或直接送往醫院救治,但均無果。
2002年9月28日,鶴崗市第一看守所第一次給李存平的家屬下達《病危通知書》:『……現該人精神病發作,病情嚴重。已18日未進食,僅靠靜脈輸液維持生命。隨時有生命危險,十萬火急,請家屬接到此通知後,即采取相應措施,以防病死獄中,否則後果自負。』
『這份通知同時送達鶴崗市政法委、市法院、市檢察院和市公安局。』張鵬連告訴記者,『我心裡著急,可孩子被關押,我沒辦法對孩子實施救治啊!我到市中院求過多少回,都數不清了,都不管用啊!』
2003年6月2日,看守所第二次下達了《病危通知書》:『……因該人長期患有肛痿等疾病,近期頻繁嘔吐進食困難,出現惡病質狀態。隨時有生命危險。』
『和第一次下達病危通知一樣,我兒病情被反映到了市法院等相關部門。』張鵬連說,『我還是不停地到法院懇求救治我兒子,可每次我都失望而歸,流多少淚也不管用啊!』
6月5日,張鵬連和女兒李淑珍再次找到鶴崗市中院刑庭庭長卜華,沒想到那幾天卜華『忙於女兒高考,他讓我們6月9日再來』。母女倆坐上回家的公共汽車剛走了兩站地,就又被電話通知喊了回去,『趕快辦手續給李存平看病』。當日下午,張鵬連在鶴崗市第一看守所看到枯瘦如柴、氣若游絲的兒子時,淚水像斷了線的珠子,『刷刷』地滾落下來……
法院和看守所的人將李存平送到了佳木斯市精神病院搶救,病情嚴重的李存平隨即被轉到佳木斯市結核病防治醫院搶救。
張鵬連晚上一夜沒合眼,祈禱蒼天保佑兒子的病能被治好,可她等來的卻是兒子僵硬的屍體——6月6日23時許,李存平不幸死亡。
李存平的屍體被其家人運到鶴崗市人民醫院冷凍了起來,張鵬連開始申請有關部門解剖屍體鑒定死因。『可讓人想不到的是,6月19日下午,鶴崗市中院卻強行將我兒的屍體火化了!』張鵬連將李存平生前的照片貼在臉上,淚水奪眶而出,『至今,我連我兒子的骨灰都沒有看到……』
公安機關:多次反映李存平隨時有生命危險
記者在鶴崗市采訪得知,鶴崗市第一看守所曾多次給鶴崗市中院等有關部門致函反映李存平生命垂危。
但是,鶴崗市第一看守所為什麼不將李存平送往醫院進行搶救呢?公安機關的一位知情人士無可奈何地告訴記者:
『案件到了哪兒嫌疑人就歸哪兒管,拘留以後歸公安管,逮捕以後歸檢察機關管,起訴以後歸法院管,李存平案件一直在市中院,公安機關無權過問、無權乾涉。
『看守所就像一個倉庫,我們的權力就是看管,沒有法律文書,看守所沒有權力放人,我們只有提建議和反映情況的權利。
『我們向中級法院和有關部門反映李存平病危問題,何止是一次兩次啊!李存平在看守所又拉又尿,臭氣熏天,還得整天有專人伺候著,我們不想讓他離開看守所嗎?哭啊喊啊,好幾年了,有什麼用呢?
『中止審理實際上就是一個通知:這個案件暫時不審理了。不開庭審理了可以,但李存平這個人交給誰呀?難道不開庭審理就可以無期限地關押犯罪嫌疑人嗎?從2000年關到2003年,將近三年的時間啊!看守所也同時給公安局黨委匯報李存平病危情況,可公安機關卻又管不著,我們至今也沒有收到有關部門讓我們公安局或者看守所對李存平進行強制治療的決定書。
『我們從2002年9月就反映李存平病危需要搶救治療的事情,如果那次送到醫院搶救,恐怕就沒有現在這麼多的麻煩事了。那個時候張羅要送李存平去醫院搶救治療,可研究來研究去,最後還是送不了——如果不是看守所追這事兒的話,能張羅著給李存平看病嗎?不能送醫院,但總得有個處理辦法啊,總不能無休止地關押下去吧?!
『其實,我們心裡也著急啊,可又有什麼辦法呢?盡管從2002年開始就多次打報告——無論是書面報告還是電話報告,一而再、再而三地反映,可李存平最後還是死了——幸虧李存平死在了醫院,如果死在看守所,那麻煩可就更大了……』
中級法院:李存平並非延誤治療死亡
就李存平是否因延誤搶救和治療時機而死亡,鶴崗市中院完全否定了記者的這個疑問:
『我院於2001年4月6日以鶴中法(2001)5號向鶴崗市委政法委報送了「關於對被告人李存平因患有精神病建議強制治療的請示」,建議公安機關對被告人李存平送至精神病醫院強制治療。
『在審理李存平故意傷害(致死)案件中,只知道李存平患有分裂樣精神病,李存平是否患有其他疾病,羈押單位沒有通知我庭。
『2003年6月2日,我庭接到的鶴崗市看守所反映李存平病危通知書中並沒有提到李存平患有肺結核,6月5日,將李存平送至佳木斯市精神病醫院治療中,醫院在給李檢查身體時,纔發現李患有肺結核等疾病,並當即轉院至佳木斯市結核病防治醫院進行治療。經診斷李存平患有右側自發性氣胸、感染性休克、肺結核、肺內感染、呼吸衰竭、DIC、離子紊亂而導致死亡,並非延誤治療而死亡。
『裁定中止審理期間,李存平的母親多次找此案的承辦人,要求對李存平保外就醫,卜華庭長考慮到此系傷害(致死)案件,並且被告人李存平因患有精神病,對社會危害較大,又系累犯,案情重大,不夠保外就醫的條件,又考慮到被告人李存平家庭生活比較困難,因此,對張鵬連做了大量耐心細致的工作,讓其購買一些治療精神疾病的藥品,但其不予理睬,在此期間卜華庭長多次與佳木斯精神病院聯系李存平住院治療一事,但都因張鵬連以無錢治療為由拒絕住院治療。
『2003年6月2日,中院刑庭接到鶴崗市看守所關於李存平病情的通知書,此間,李的親屬主動提出拿錢給李治療精神病,後由鶴崗市委政法委牽頭召開公、檢、法『三長』會議決定,由家屬監護並將李存平送往佳木斯精神病醫院治療。
『2003年6月4日,李存平家屬為李存平取保候審治療精神病,主動交給我庭5000元保證金,2003年6月10日,我庭已將保證金5000元返還給李存平的姐姐李淑珍。
『被告人李存平死亡後,其家屬提出對屍體進行解剖鑒定死因。6月15日,我庭通知被告人李存平家屬,其家屬又不同意進行司法鑒定。鑒於此情況,我庭書面通知家屬對被告人李存平屍體火化。』
張鵬連:誰來賠償我兒不幸死亡的損失
記者在佳木斯市精神病防治醫院和結核病防治醫院采訪了解到,氣胸分為開放性氣胸和封閉性氣胸,如果是開放性氣胸,比如胸部被刺了一刀,就可能馬上被刺成氣胸。而封閉性氣胸則不是一天兩天就能夠形成的。因此,如果李存平能夠被及早地送到醫院進行搶救,就不會出現如此嚴重之後果。
在鶴崗市采訪時記者看到,躺在家中土炕上的張鵬連老人,臉色蒼白,神情黯淡。『如果不是搶救及時,我的性命恐怕也……』老人艱難地坐起身來,從褥子底下摸出李存平生前的照片,看著看著就止不住落起淚來,『因為殺人事實成立、是真正的犯罪分子,判刑也得是死刑,所以我兒子死了也無所謂,反正他早晚都得死——他們都這麼認為。可實際情況是,法院還沒對我兒子進行判決,憑啥說他是犯罪分子?即便是犯罪分子,發現病情嚴重就可以不去搶救嗎?退一萬步講,即便他被判死刑,也應死在刑場而不是案件審理期間。難道,罪犯就不是人了嗎?到現在為止,我兒子還應屬於被關押著——我們並沒有接到任何改變強制措施的法律文書啊!』
『一直被關押在看守所的李存平死了,難道司法機關一點責任也沒有嗎?!我們總不能把李存平從看守所裡搶出來送到醫院進行搶救吧?!』死者的母親張鵬連說:『如果被關押的嫌疑人是個孤兒,此人病危到隨時都有生命危險的地步了,難道司法機關就可以以無人出錢為由任其病死、不對其進行救治嗎?如果我兒子的死和他們沒有任何關系,那為什麼不讓對屍體進行解剖鑒定真正死因,而將屍體匆忙強行火化了呢?』
白發人送黑發人,這種境況本已讓人心酸,更何況至今沒有任何說法,連骨灰也沒見到!
張鵬連和她的子女經過法律諮詢得知:司法機關剝奪了李存平的人身自由,將他逮捕關押於看守所,盡管他涉嫌犯罪,但未經審判,仍然不能認定其是犯罪分子,而李存平的家人無法對他實施救治,他的生命權和健康權出現問題後都只能靠司法機關為其提供救治,而這些司法機關沒有積極履行職責,致使在押嫌疑人被延誤搶救時機,造成死亡的後果,因此,司法機關應該對李存平之死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記者從有關方面獲悉,李存平之死引起了中共鶴崗市委書記張興福的關注和重視,2003年9月25日,張興福書記在有關材料上親自作出批示,責成有關部門排除乾擾,查清事實,嚴肅處理,決不手軟。
張鵬連一家老少都強烈要求有關機關賠償李存平不幸死亡之損失,急切期盼鶴崗市的調查處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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