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事件
2003年10月13日,甘肅《蘭州晨報》驚爆新聞:當年曾震驚全國的“鄉幹部輪姦少婦”案有了最新進展:案件被髮回重審。
報道稱,日前,甘肅省高院下達刑事裁定書,撤銷武威市法院(2002)武中刑一號第28號刑事判決,發回甘肅省武威市中院重新審判原武威市涼州區謝河鄉計劃生育站站長王炳琪、鄉黨委副書記樊義學等聚衆強姦輪姦婦女一案。
無獨有偶,就在同一天,中國青少年犯罪研究會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也向某市政法委提出報告,就某區法院對肖高(化名)等5名未成年被告的強姦案判決提出異議:認爲法院在對犯罪事實的認定及依據上存在一系列問題;希望該市政法委能本着對未成年人負責的態度關注此案。
記者注意到,這兩個案件的性質、警方所提供的證據以及法院判決所依據的理念,有着驚人的相似之處:都是強姦輪姦案;主要證據都是所謂受害人的陳述和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受害人都是在事發20天至數月後才報案,當時的直接物證均已不在);犯罪嫌疑人的供述都有先否認、後招供、之後又在庭審時翻供(並稱遭到過刑訊逼供)……
專家指出,我國現行的審判制度遵從的是“疑罪從無”的審判形式,即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即使懷疑嫌疑人有罪,也應以無罪判決。但我們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是否還留有“有罪推定”的痕跡?
1
村幹部五人
輪姦村婦?
據《蘭州晨報》報道,2001年11月20日,武威市涼州區謝河五壩村5組農民嚴琴(化名)在丈夫的陪同下到涼州區公安局報案,稱自己20天前,即10月31日下午被本村村委會主任謝金壽的妻子趙桂花以幫忙做飯爲由叫到謝金壽家後,鄉黨委副書記樊義學、鄉計劃生育站站長王炳琪、鄉政府司機趙永勝、謝金壽的乾親家石生海先後多次強行將自己姦污……案中所涉的犯罪嫌疑人有兩名鄉政府領導幹部、一名鄉政府工人,一名村幹部。
嚴琴報案時,提供了兩枚鈕釦和一枝鋼筆,稱兩枚鈕釦爲謝金壽和石生海強姦自己時,她乘機將石生海的一枚鈕釦撕下後裝起來了,謝金壽的鈕釦是自己用嘴咬下來的,而鋼筆則是王炳琪在自己身上時從其口袋中滑出後,她乘機壓在身子下面,他們強姦完出去後,她順手裝進了口袋。
在進行大量審訊和對證物鑑定後,公安部門認爲鄉村幹部集體強姦案成立。11月29日,武威市公安局涼州區公安分局報請涼州區檢察院批准,正式逮捕了樊義學、王炳琪、趙永勝、石生海、謝金壽和趙桂花6名犯罪嫌疑人。2002年4月23日,“謝河鄉幹部集體輪姦婦女案”第一次開庭審理。在整個審理過程中,除樊義學外,其餘5名被告均將預審時的供述推翻。而樊義學則自始至終稱沒人姦污過嚴琴。
2
公安動用
"高壓"政策?
犯罪嫌疑人之一王炳琪在法庭上供述,從2001年11月20日被抓至11月21日晚的一天一夜中,公安機關只給他吃了一個餅子;11月22日晚11時許,公安人員讓他接了趙永勝用內部電話打來的一個電話,趙在電話中說公安人員問的問題他全承認了。在各種壓力之下自己才違心編造了強姦嚴琴的事實。趙永勝則在庭審中稱,他們自始至終沒有調戲過嚴琴,更談不上強姦,由於公安局審問人員三天三夜不讓睡覺,不給東西吃才被迫編造了強姦嚴琴的情節,有的情節還是在公安人員的提示下編造的。他在公安人員的要求下用內部電話給其他被告打電話,告訴他們自己已招了。石生海在接受審判時說,自己被抓後,公安人員多次採取刑訊逼供的手段,對自己進行了毆打,其中兩顆牙被打掉,腿部被打傷,被逼無奈之下只好按公安人員的要求承認強姦了嚴琴。謝金壽在庭審中供述,公安人員預審時對自己進行了毒打,還將石生海和趙永勝的訊問筆錄給自己看過。經過公安機關的多種高壓手段後自己全部按公安人員的要求招供了案情……而該案再審時,法庭傳喚了武威市公安局涼州區分局參與偵查預審此案的民警,民警在法庭上全部否認在預審階段對被告採取過刑訊逼供、誘供的情況,被法庭採信。
武威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02年底作出初審判決,6名涉案人員分別被判處了死緩、無期徒刑、有期徒刑。
3
一枝鋼筆和兩枚鈕釦
能成定罪依據?
經公安部門調查證實,兩枚鈕釦正是事發當天謝金壽和石生海所穿衣服上的鈕釦,王炳琪也承認鋼筆是自己的,但在何時丟的已記不清了。被告的辯護律師提出,嚴琴所提供的兩枚鈕釦雖然材質、外形與被告人謝金壽、石生海的衣服鈕釦一致,但這種鈕釦在武威的商店裏花幾分錢就可以買到,不能作爲強姦案的證據。王炳琪的鋼筆是在嚴琴手中,但嚴琴在所謂被強姦後曾到鄉政府王炳琪的辦公室辦理準生證,其間嚴琴完全有機會拿走王炳琪的鋼筆。即便嚴琴是在謝金壽家拿到王炳琪的鋼筆,也不能證明王炳琪就對嚴琴進行了強姦。<
甘肅著名律師吳桂英在接受《蘭州晨報》記者獨家專訪時提出,此案存在很多疑點:受害人陳述前後不一。嚴琴陳述強姦過程時,一會兒說5個人強姦了自己,一會兒又說3個人強姦了自己;而且據嚴琴講,她被5人多次強姦時,自己的衣服被他們撕破了,她出來後到一名叫楊淑花的村民家借針縫了衣服。但當吳桂英律師詢問楊淑花時,楊淑花證實,當天下午嚴琴是到她家借過針線縫了衣服,但來時臉色無任何變化,頭髮也很整齊,自始至終是笑嘻嘻的(訊問筆錄中關乎此案最重要的嚴琴的臉色究竟如何、頭髮是否很亂等情節沒有顯示,不知是公安人員缺乏調查常識還是有意不寫入筆錄)。
在公安的審訊筆錄中,除樊義學外,幾名嫌疑人所交代的強姦地點、次序,哪個人實施了強姦的情節全對不上號,出現的反覆較多。這足以說明他們是在強大的審訊攻勢下依據公安人員的指示做出的。
吳律師會見被告時,石生海的兩個牙齒被打掉了,雖然辦案民警在開庭時矢口否認,但事實就是事實。庭審時,趙永勝當庭出示的傷口充分說明民警在預審時使用了刑訊逼供的手段。按照一般常識,公安人員在偵破案件過程中嚴禁同案嫌疑人見面,但此次爲了使幾名嫌疑人招供,竟然使用內部電話,讓嫌疑人互相“規勸”對方。嚴琴被5名男人強姦後,連續昏倒過幾次,爲何不到醫院治療,獲取充分證據?嚴琴爲何在遭強姦後過了整20天才到公安機關報案?
4
13歲曉魚被輪
奸有鐵證嗎?
2003年9月14日,中國青少年犯罪研究會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接到某市幾位未成年被告母親的投訴,聲稱對某區法院對他們孩子的強姦案判決不服。由於該案涉及的被害人和被告人均爲未成年人,中心充分重視,指派律師專門對兩位母親提交的所有材料進行了認真研究,並組織中心5名律師進行討論,一致認爲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判決錯誤。
中心律師告訴記者,判決書認定2002年春節前後,被告人肖高(化名)等五人,數次在不同地點,將13歲少女曉魚(化名)姦淫。
而判決書作出如上認定的主要證據是:1.被害人曉魚的陳述。2.公安分局出具的五被告人的年齡證明。3.曉魚對五被告人的辨認筆錄。4.醫院出具的證實曉魚處女膜破裂的診斷證明。5.現場照片。6.案件來源及抓獲經過。7.五被告人的供述。<
中心律師認爲,被害人陳述和被告人供述以外的證據並不能證實五被告人犯有強姦罪的事實。其理由如下:
1.年齡證明只能證實五被告的年齡,在本案中只能作爲如果五被告有罪應當對其從輕處罰的法定情節。2.辨認筆錄只能證實受害人曉魚認識五被告人。受害人與肖高等幾名被告都居住在同一個小區,而且是同一學校的學生,互相認識完全正常。3.醫院出具了證實曉魚處女膜破裂的診斷證明。但是處女膜破裂這一鑑定結論至多證實肖高確實與曉魚發生過性關係(曉魚已就此做過陳述),而不能證實當時未滿16週歲的肖高與曉魚發生性關係就是強姦,更不能認定曉尹(化名)等人也實施過強姦。4.現場照片只能證實某公司小學校女廁所和鐵皮房子的存在,不能證實五被告人在這裏實施過強姦曉魚的罪行。何況曉魚和五被告人都曾在該小學就讀過,知道該小學有女廁所和鐵皮房子完全正常。不能證實照片中的廁所和鐵皮房子就是五被告人強姦曉魚的現場。
與甘肅嚴某類似,曉魚在短短的12天內,所做的三次供述存在着巨大的、無法作出合理解釋的差異。三次陳述對於五被告人犯罪的時間、地點、人數、過程、知情人員、每個被告人的犯罪次數等問題的陳述均不一致。即便考慮到受害人的年齡、記憶特點、內心害怕報復及害怕傳出去的憂慮以及監護人未在場等合理因素,也難以排除受害人是在說假話這一質疑。
還有一點與甘肅一案類似的是,五被告的供述均是先做無罪供述,再做有罪供述,然後又做無罪供述,在法庭上又一致推翻原有罪供述。五被告人一致提到有罪供述是在刑訊逼供的情況下被迫胡說的。五個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之間對於犯罪時間、犯罪地點、犯罪人員、犯罪過程、知情人員、犯罪過程前後的情節等問題無法相互印證,不能與受害人的陳述相吻合。而除了受害人陳述和被告人供述外,公訴機關沒能提交其他認定被告人有罪的人證和避孕套等有說服力的物證,導致現有證據不能得出受害人確實遭到五被告人強姦的結論。因此中心認爲,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當依法予以撤銷。
5
是“有罪推理”
還是“疑罪從無”?
專家指出,客觀地講,上述兩案確實不是一個令人能排除所有疑點的案件,沒有人能解釋通既然沒有人身損害事實發生,爲什麼受害人會豁出名譽等一系列問題報案;換句話說,就是沒有合理的解釋她們爲什麼要這麼做?誰也不敢拍着胸脯說沒有侵害事件發生,全是絕對的冤假錯案。但是我們只能完全依據現有的證據對被告人是否構成強姦罪作出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評判,而不能摻入任何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的個人感情。因爲《刑法》確立的最基本原則就是疑罪從無、疑罪從輕;《刑事訴訟法》確立的刑事訴訟原則是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以事實爲根據,以法律爲準繩。<
甘肅吳桂英律師在接受當地記者採訪時指出,目前我國的審訊方式都是適用“無罪推理”審訊方式,而甘肅一案中公安人員先入爲主,完全按照“有罪推理”的審訊方式,即在案件偵破前公安人員已將6名嫌疑人在思想中定爲“有罪”,再按“有罪”的方向進行審訊,直至“案件完全偵破”。這種做法與現行審訊政策相違背。
而審判機關的判決也違背了“疑罪從無”的審判方式。吳律師說,目前,我國審判制度遵從“疑罪從無”的審判形式,即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即使懷疑嫌疑人有罪,也應以無罪判決;這樣可以避免錯誤判決而使嫌疑人蹲冤獄,而村幹部輪姦案在疑點重重的情況下,合議庭仍判處嫌疑人有罪,這是與“疑罪從無”的判決方式相違背的。
6
僅有陳述和口供
絕不能定罪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未成年人保護專業委員會主任佟麗華認爲,上面兩個案件,都是在沒有紮實的證據,而辦案人員憑主觀臆斷的、有罪推定的錯誤理念得出的結論;這可能導致冤假錯案的發生。因爲在審理案件時像傳統做法一樣,過多依賴的是被害人的陳述和被告人的供述。而這樣的結果有可能導致刑訊逼供。辦案人員必須真正接受無罪推定的刑事司法理念,不能憑猜測和先入爲主的個人主觀臆斷來審理案件。
他說,我國《刑法》第46條明確提出:“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這裏面最關鍵的話就是,僅有口供是不能定罪的。這一條款的核心,體現了證據的重要作用。對強姦類的案件,不能過分迷信被告人的供述,更不能輕信所謂受害人的陳述;一定要調查其他相關證據,如現場物證,被害人陳述中所指認的犯罪嫌疑人特徵,被害人陳述的真實性,被害人報案的及時程度,及其他證人的證言;在沒有其他證據佐證的情況下,只有被害人陳述和被告人供述,而被告人又以刑訊逼供爲理由,否定原來的供述,這樣的案件不應判決被告人有罪。<
7
被告母親呼籲
採用儀器測謊
中國青少年犯罪研究會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副主任張雪梅告訴記者,在向中心投訴時,兩位未成年被告的母親,均向她提出能否爲孩子進行儀器測謊檢測,如果儀器真能證實孩子有罪,她們願意讓孩子伏法。
張雪梅告訴記者,關於測謊儀在刑事犯罪案中的使用,目前,我國還存在很大爭議,測謊的結論一般也不作爲直接證據,最多也就是參考。測謊儀在刑事司法中的使用在香港和國外非常普遍,而在國內還很少使用或根本不使用。她說,“疑罪從無”是我國《刑法》修改後確定的一項原則。刑事訴訟中一直是重證據、輕口供。但是在辦案過程中,我們的司法人員往往會對案件有一種主觀的認識,這種主觀認識又往往會對辦案產生一定的影響,甚至有的司法人員不惜採用誘供、逼供的方法……
雖然,測謊儀也有一定的誤差,測謊結論並不完全準確,但是測謊儀畢竟是科學儀器,沒有人爲的因素干擾,因此她認爲對於一些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爭議較大而又沒有其他合法證據充分佐證的刑事犯罪案件,應該採用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測謊,甚至必要時也可以對受害人進行測謊。
當然,單獨使用測謊結論有可能給偵查和審判工作造成誤導,但司法人員只要注意使用測謊結論與其他證據共同使用,或利用測謊結論蒐集更多證據,把測謊結論作爲案件偵查和審判的一個參考,肯定會大有裨益。如果非要強調測謊的不準確可能會造成冤假錯案,那麼誘供、逼供同樣可能造成冤假錯案。測謊儀在刑事案件中的引用,在一定程度上還可以減少誘供、逼供現象。所以,她建議在一些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爭議較大又沒有其他合法證據充分佐證的刑事犯罪案件中可使用測謊作爲參考。
8
再審沒有
"無罪"可能?
記者注意到,就在甘肅一案5名被告對省高院的重審裁定給予無限希望時,當地記者從有關方面得到的消息卻不容樂觀。市檢察院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檢察官就告訴記者,省高院將此案發回重審後,檢察院已積極準備以“猥褻婦女罪”再次起訴。這樣一來,這幾名嫌疑人仍將被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據其分析,如果將這幾名嫌疑人以無罪釋放,就會牽扯出錯案處理、國家賠償以及對刑訊逼供的行政處理等問題,這是法院不願改判的最主要原因。<
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法律界人士告訴記者,爲了避免被國家追究錯案賠償的責任,現實生活中經常會出現一個案由不行,再換一個案由起訴的現象,簡言之,既然進來了,就不會輕易放你出去。這正是《國家賠償法》實施幾年來,賠償案不多的原因之一,我們現在恰恰應該反思的是,是否應該建立相應的行之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以避免“合理”避開錯案賠償責任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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