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新出臺的《天津市普通商品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近日執行,在新舊管理辦法的銜接中,人們還存在一定的認識誤區,本市房地產管理人士爲此接受了記者的專訪。
問:《天津市普通商品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市、區(縣)物價局審批物業管理服務費標準的普通商品住宅小區,是否需要備案?
答:此前,已經市、區(縣)物價局審批物業管理服務費標準的普通商品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企業須於11月底前,到市、區(縣)物價局和項目所在地區(縣)房地產管理局辦理物業管理服務費標準的備案手續。
問:已成立業主會的普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費是否必須按照本辦法調整?
答:物業管理服務企業與業主會可以對照本《辦法》,重新協商確定物業管理服務標準、收費等級和具體收費標準。如果雙方經過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物業管理服務費標準按協商確定的新收費標準執行。
但是,經過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物業管理服務費標準仍按市、區(縣)物價局審批的原收費標準執行。
問:尚未成立業主會的普通商品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費標準是否可以執行新辦法?
答:尚未成立業主會的,物業管理服務費標準仍按市、區(縣)物價局審批的原收費標準執行。
問:《辦法》下發前,已辦理前期物業管理備案手續的普通商品住宅小區如何執行本《辦法》的規定?
答:本辦法下發前,凡未到市、區(縣)物價局辦理前期物業管理服務費試行標準審覈手續的普通商品住宅小區,各物業管理服務企業須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於10月底前到市、區(縣)物價局辦理覈定手續,併到市房地產管理局辦理物業管理服務費標準的備案手續。
此外,普通商品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自2003年9月1日起,不再實行經營性《收費許可證》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