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公路工程總公司原總經理廖勇涉嫌受賄、行賄及貪污等經濟犯罪一案,21日在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檢察機關審查結果表明,1998年夏,廖勇將本公司所承包的貴畢高等級公路二標段6公里路基工程給內部職工羅慶個人施工。羅慶於2000年兩次分別送給廖勇140萬元、160萬元人民幣的轉帳支票。廖勇將這300萬元人民幣作爲其投資款轉入原貴州省貧困山區房地產開發 公司。
1997年至2001年期間,廖勇先後將公路工程總公司內部的黔貴大廈、黔貴汽修廠、貴州省總工會大廈的土建工程及黔貴山莊的部分土建工程,安排給原貴州省橋樑工程總公司職工王靜個人承建。王靜先後8次共送給廖勇137萬元人民幣。
廖勇利用自己分管公司中層幹部任免和分配工程的職務便利,於1998年4月,任命鄧新爲貴州省公路工程總公司第三公司經理,並將總公司所承包的貴陽市東北繞城公路工程、貴陽至畢節高等級公路部分工程安排給鄧新所在的三公司承建。鄧新於1999年至2002年間,先後7次共送給廖勇120萬元人民幣。此外,廖勇還一次向鄧新索要人民幣30萬元。
1998年8月,貴州省公路工程總公司負責組織貴陽至畢節高等級公路開工典禮儀式。期間,被告人廖勇與時任貴畢公路建設指揮部指揮長的杜連中商議,虛報開工典禮費用。廖勇指使貴畢項目部負責人虛報了110萬元人民幣的開工典禮費用,廖勇與杜連中、原交通廳長盧萬里將其中60萬元人民幣私分。
廖勇爲感謝原省交通廳長盧萬里任命自己爲公路工程總公司總經理一事,以及以後個人、公路工程總公司能繼續得到盧萬里的關照,於1999年至2000年期間,兩次共送給盧萬里人民幣60萬元。
檢察機關認爲,被告人廖勇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爲他人謀取利益,先後26次收受賄賂人民幣667萬元、美元2萬元,一次索要人民幣30萬元,共計713萬多元人民幣,數額特別巨大,涉嫌受賄;同他人共謀採用欺騙手段,非法佔有公款60萬元人民幣,涉嫌貪污;爲謀取不正當利益,送給國家工作人員60萬元人民幣,涉嫌行賄。廖勇犯罪事實清楚,數額巨大,應當以受賄罪、貪污罪、行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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