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民政部昨天在昆明召開全國部分省區市行政區劃工作座談會,就制定和修訂《市轄區設立標準》、《設鎮標準》、《設立縣級市標準》和《行政區劃管理條例》徵求意見。2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分管地名工作的相關負責人蔘加了座談會。
與會人員認真研討了市轄區、鎮及縣級市的設立標準徵求意見稿,並提出了修改意見。
設立市轄區主要指標是人口規模
制定《市轄區設立標準》的原則是控制市轄區數量的增長,防止盲目增加縣級行政機構。《標準》的徵求意見稿提出以人口規模爲主要指標,規定最小的市轄區人口不得少於25萬人,其中非農業人口不得少於10萬人。
設鎮增加經濟指標和定性指標
由於現行設鎮標準指標過低、設鎮速度過快,故必須修訂頒佈新的《設鎮標準》。新《標準》徵求意見稿提出要提高人口數量標準,增加經濟指標和定性指標(考慮東、中、西部在人口密度和經濟發展上的差異,可能分別規定不同的人口和經濟指標);不再放寬少數民族地區、人口稀少地區和邊遠地區、山區和小型工礦區、小港口、風景旅遊區、邊境口岸等特殊地方的設鎮條件。
縣級市設立需審覈4大方面
設立縣級市可能會從人口聚集程度、非農化水平、經濟發展水平及城建(環保)水平4大方面進行審覈;其中城建(環保)除定性要求外,還將審覈自來水普及率、污水處理率、人均公共綠地(或建成區綠化覆蓋率)3項指標,不達標就可能不能設立縣級市。
行政區劃調整審批權限大變動
《行政區劃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提出,行政區域的命名、更命要符合地名管理的有關法規;縣、市、市轄區之間涉及兩個以上(含兩個)鄉級行政區域(包括街道辦事處)調整的行政區域界線變更由國務院審批;只涉及一個鄉級行政區域調整的縣、市、市轄區行政區域界線變更由國務院授權省、自治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駐地跨鄉級以上行政區域(不含跨街道辦事處)的遷移由國務院審批;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駐地跨村委會的遷移由國務院授權省、自治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省級人民政府派出機構的設立、撤消、命名和更命由國務院審批;街道辦事處的設立、撤消、管轄區域調整、命名和更名由省、自治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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