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調研組前段時間到廣東對“辭官下海”現象展開調研,據悉,相關文件已經擬定,近期有望出臺。
隨着近期對國家調研組到廣東調查“辭官下海”現象的報道,有關“紅頂商人”的話題再次成爲人們討論的熱點。這次的官員“辭官下海”有什麼特點?國家應該怎樣對其規範?記者就此專訪了復旦大學社會學系教授胡守均。
“辭官下海”的腐敗漏洞
《財富時報》:最近一段時期,江蘇、浙江、廣東等省市,都出現了在任領導幹部“辭官下海”的現象,有些下海的領導幹部還具有相當的級別,這是繼1990年代初出現的第一波官員“下海經商”熱後的第二波下海熱潮。那麼,當前官員“辭官下海”現象有哪些特點?
胡守均:這次“辭官下海”的幹部中,很多都是些職業能力強、在任期間頗受好評者,而且,這些官員也呈現出一種年輕化趨勢。比方說前段日子廣受關注的前溫州市副市長吳敏一,辭職時僅45歲,可以說正值仕途上升階段。同時,他是“文革”後的首屆杭州大學畢業生和復旦大學首屆經濟管理學碩士研究生,後來又擔任浙江省經濟建設規劃院副院長。這一“高等雙料”身份在所有“辭官下海”的人中也是少有的。
《財富時報》:這些人既年富力強又有較高的學歷層次,可以說“官途無量”,他們爲什麼要“下海”?
胡守均:從根本上講,“辭官下海”源於官員在市場和政府之間的競爭博弈中,通過對公私部門相對收益的權衡而做出的一種自由選擇。對政府官員而言,在政府中的收益可能是較高的社會地位和受人尊重,尤其是在以官本位爲傳統的中國更是如此。但同時,他也就很可能失去了更高的工資報酬和更大的個人自由的機會。
總的來說,辭官下海現象之所以能夠成爲現實,表明我國體制改革已經深入到尊重公民個人自由選擇的層次。
《財富時報》:但是,現在卻有很多人對“辭官下海”者以“紅頂商人”相稱。表示了擔憂與質疑,認爲其中很有可能存在腐敗的因素。
胡守均:“紅頂商人”這個詞,本身很容易給人一種權錢交易的感覺。在目前中央對在職官員的監督管理越來越嚴格的形勢下,“辭官下海”的弊端最主要的是可能存在的“潛在腐敗”,有些專家稱之爲“洗錢”和“權力兌付”。所謂“洗錢”,就是下海官員利用權力撈足了錢財,在反腐敗不斷深入的今天,他們害怕交代來源,致使有錢不敢花,只好假借去民營企業工作之名,將黑錢洗白;所謂“權力兌付”,即官員們在下海之前已經用權力給足了老闆們好處,只是懾於“不得接受私營企業主財物”等戒條,沒有將權錢交易及時兌現,但給自己鋪好了路,通過下海,或在退休後兌付已經談妥的回報。
《財富時報》:那麼是否可以理解爲,“辭官下海”有可能成爲某些“變相腐敗”“安全腐敗”的手段?
胡守均:正是如此。在職期間,如果收受賄賂,完全可以通過“資產公示”或者黨紀政紀的形式進行調查,但是官員一旦下海,就很難再查出什麼了。
應該建立健全的監督體系
《財富時報》:是不是這種腐敗就很難抑制了呢?
胡守均:我們完全可以從這種腐敗的源頭上來研究對策。既然你後期得到的這些好處,是你前期在職期間利用權力給足老闆們好處得來了,那麼,我們完全就可以在官員任職期間就進行防範。比方說,大力加強“公平行政”“行政監督”“行政公開”等一系列現代行政方式,儘快出臺《國家公務員法》,使得對公務員的監督管理得以法律化細則化透明化,就能把官員爲日後徇私的可能性降至最低。
《財富時報》:就我所知,曾經被廣泛報道的原東臺市市長王小平“辭官下海”之後,鹽城市審計局根據該市市委組織部的委託,對王小平任期經濟責任進行了審計調查。
胡守均:那這就是防範關於“辭職下海”腐敗的第二步,即在官員辭職時進行審計監督,更要對他辭職下海之後的動向進行長期的觀察。有的辭官下海者,憑什麼一到民營企業就給你年薪50萬元,仔細一推算,疑點就出來了。所以我認爲,關鍵要有好的退出機制,來規範辭官下海現象。官員應該怎麼退、退的時候應該如何進行審查、什麼樣的幹部在幾年之內不可以到什麼企業任職,這些都是應該以很細則化的法律形式規定出來的,我們應該完善《國家公務員辭職辭退暫行規定》。
中紀委早在新世紀之初,就出臺過有關規定,“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離職和退(離)休後三年內,不準接受原任職務管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不準個人從事或代理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經商辦企業活動”。這個規定,就是對潛在腐敗的一個“緊箍咒”,儘管尚未涉及到在職官員尤其是年富力強官員下海經商的問題,但這是一個好的思路。
《財富時報》:其實“紅頂商人”這種現象古來有之,比如說,大家耳熟能詳的胡雪巖、盛宣懷等晚清的“官商”。是不是說,權力與資本是天生會結合在一起的呢?
胡守均:其實權利和資本,本來就是矛盾的兩個方面,在一定條件下,它們就可能互相轉化。現在大家比較關注的“辭官下海”問題,可以說是權力病變爲資本一個最好的例子。反腐敗,一個最根本的要求就是嚴防權力病變爲資本。但是,權力經濟還有他的另外一個內容,那就是資本轉變爲權利,這個內容目前大家還關注的比較少。
很多商人,當他們的資本達到一定規模以後,他們就可能通過資本來滿足他們對權利的慾望,比方說買官。在目前中國的公務員制度還沒有得到嚴格執行的情況下,我們的人事制度上還有一定的欠缺,某些行政部門還可以通過人事任命的形式任命官員,這樣就給了資本收購權利以可乘之機。
我認爲,爲了防止資本收購權利,中國應該建立起一套針對資本大規模流動的監督體系。商人調動了一大筆錢,沒有用在經濟活動中,那麼這一筆資金的走向就值得懷疑。這也應該成爲將來國家監控的一個值得重視的內容。總的來說,嚴防權力病變爲資本、資本收購權利,是目前中國廉政建設的兩個最基本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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