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許多高校一樣,每年開學之際,天津科技大學都要下發一本小冊子,裏面彙總了學校管理學生的各種規章制度。今年天津科大新生拿到的小冊子裏面的核心內容———《學生違紀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與以往相比有了明顯變化。
其實,有變化的不只是天津科技大學,國慶節剛過,本市其他高校也陸續實施新校規。在此前後,全國許多高校都按照教育部的精神,自行修訂了管理規定。
天津科大學生處的馬處長對記者說,新的高校學生管理規定出臺,是高校管理工作的一次重大變革,也是我國高等教育工作中的一件大事。最明顯的變化是,高校有了更多的辦學自主權,學生也有了更多的自主選擇權。學校處理學生時要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處分恰當,對學生可輕可重的處理,一般從輕。
從本市一些已出臺新校規高校的情況看,與老校規相比,新校規凸顯三大變化,學校對學生管理更趨於人性化、規範化。
尊重學生人格
強調自我約束
高校學生的男女關係問題歷來深受社會關注。從大學生“偷偷摸摸”談戀愛到成爲校園一種比較普遍現象,從高考不限制考生婚否到在校大學生能否結婚的爭論,高校對學生男女關係問題的管理顯然隨着時代的變革逐漸放寬,這種走向在此次不少高校的校規修訂中也得到體現。
1990年出臺的《普通高校學生管理規定》第十一條明確規定,侮辱婦女,道德敗壞者:
(1)未造成嚴重後果,對錯誤有深刻認識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2)情節嚴重者,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二條規定,發生不正當性行爲,生活作風越軌者:
(1)非法同宿發生性行爲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2)戀愛期發生性行爲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3)與外國人搭訕、鬼混,有損國格、校譽者,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而天津科大和師大的新《條例》都按照教育部的修訂精神,取消了“道德敗壞,品質惡劣”等容易引起歧義的道德評價,只是在第二十條第二款中規定,在集體宿舍內留宿異性的,給予記過處分。
這是否意味着,學生只要不在學校集體宿舍發生性關係,學校就不管了呢?現在高校學生校外同居增多,寬鬆的要求會不會助長這種風氣?
針對此疑問,天津科大馬處長解釋說,高校需要管理,但學校的校規不應凌駕國家的大法之上。在校大學生正處於青春期,大三、大四的學生很多已到了法定的結婚年齡,校規要從更人文的角度考慮這種實際情況。校規只能在國家大法範圍內對學生的行爲進行約束。大學生一般都是法定成年人,他們應對自己的行爲負責。
他認爲,在國家大法和校規之外,更多的是靠學校教育來管理學生,靠道德約束學生。處罰手段是下策,學校應儘量減少對學生處罰。
考試作弊嚴處
考勤制度放寬
值得注意的是,在天津科大和師大的新《條例》中,對考試作弊的處分都更加嚴格了,用了4款16條對各種考試作弊行爲的處分作了細化規定,其中第十五條第三款第一小條規定,請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試的,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而老《條例》有關考試違紀行爲的處分只涉及6小條規定,其中替他人考試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指使他人代考者給予勒令退學處分。
天津師大有關負責人承認,新《條例》加重對考試作弊行爲的處分與當前的考風有關。她說,過去對替人考試者處分較輕,助長了“槍手”的增多,其實從某種角度看,替考者比請人代考者更應處罰,替考者的存在爲請人代考者提供了市場。
另一方面記者發現,各高校的新《條例》對曠課行爲的處分與以往相比要寬鬆了。
南大一位曾就此問題參與討論的專家認爲,上誰的課是學生的權利,學生也有權選擇不上某個教師的課,學校不應在這方面對學生過多責求。
天津師大的李處長說,現在實行學分制,達到規定學分就可以畢業。很多選修課的開設也爲記考勤帶來不便,因此天津師大在新《條例》初稿時淡化了這方面內容,只在第十條規定:曠課、遲到、早退或有其他擾亂課堂秩序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直至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但他們同時認爲,對學生考勤不作任何要求不利於教學管理秩序,上什麼課,學生可以自主選擇,但上課就必須遵守課堂紀律。初稿經學校討論,在二稿中還是將此規定細化,對學生上課違紀行爲作了比較量化的處分規定。
而天津科大在新《條例》中則取消了對學生曠課的處分。
與舊《條例》相比,各高校新《條例》對學生偷竊、騙取、搶奪、敲詐勒索、冒領等非法侵佔國家和他人財產的處分金額作了調整。
老《條例》第七條規定:作案價值50元以下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作案價值50元以上100元以下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一次或多次作案價值100元以上者,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新《條例》分別將三項金額提高到300元、600元和1000元。
對此變化,有關人士解釋說,處分金額的提高與經濟發展水平有關。制定金額時還參照了國家公安機關治安處罰條例和立案標準。
增加處分時效
嚴格處分程序
違反校規、校紀行爲在一年內學校有關管理部門沒有發現的,且在此期限間未違反校規、校紀的,不再處分。這是各高校在新《條例》中增加的比較關鍵一條。
龐標律師作爲本市教育主管部門的法律顧問,參與了由市教委組織的條例修訂討論工作。他說,這一條是他提出來的。國家大法對刑事犯罪有追訴期限的規定,對民事訴訟有訴訟時效的規定,因此對學生的處分也應有實效追訴期。
一些高校的負責人說,這一條款給了學生更多的自由和尊重。有的學生一時不慎違紀了,在一定期間學校沒有發現,而學生對違紀行爲有悔改表現,學校就不應該再追究了。
各高校新《條例》變化最明顯的是增加了對學生處分的程序與管理。天津師大對此專門用了一章兩大條十六小條的篇幅作出詳細規定。
給予學生處分必經學校多部門查證討論報批,在處分作出之前,告知學生處分事實和依據,並充分聽取學生或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
學生如對學校的處分或處分決定有異議,可以在決定書或公告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依據事實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並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複查結論並告知申訴人。
改變原處分或處理決定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校有關部門重新研究決定。申訴期間,不停止處分決定的執行。學生如對學校的複查決定有異議,可向市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
其他高校也對處分學生的程序做出明確規定。有關人士認爲,國家司法強調依靠程序的公正保證實體的公正,學校也不能例外。
另外,各高校新《條例》還增加了利用計算機互聯網進行違紀處分的規定。一位負責學生管理工作的負責人解釋說,新生事物帶來新問題,校規隨之而變是很正常的事。
校規適時修訂
師生普遍認同
新的高校學生管理條例出臺後,得到學生的普遍認可。
天津科大大一學生張勇說,現在的《條例》比較合理,處罰嚴厲的部分都是學生必須遵守的。譬如考試作弊,這是對自己學業不負責,對別人也不公平,就應加重處分。
南開大學中文系一名女研究生說,現在許多大學生對男女問題看得很開,只要不在集體宿舍留宿異性影響別人就行,對於一些學生校外租房同居,也不必大驚小怪。她認爲,對考試作弊的處分規定過嚴,雖然這有利於嚴肅考風考紀,但畢竟這涉及學生的前途。對於學生盜竊等違法犯罪問題應該嚴懲,重要的是性質,而不是數量。
還有學生認爲,新《條例》在考勤制度上的放寬,給了學生更大的自由,可以選擇自己更喜歡的課,增加了學習的積極性,沒有強制性限制,大家能學得更好。
不少學生對嚴格處分程序和管理十分歡迎,認爲這是對學生權利的尊重,能有效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
一些高校負責學生管理工作的教師說,以前高校在對學生的管理上,對法治原則與精神重視和遵從不足,造成主觀隨意性較大,特別是在從嚴管理的思想指導下,在制定或執行一些規章制度時,片面強調學校的權力,對學生的權利重視不夠,缺少對校規合理性、合法性的認識,處理過程有時忽視程序。隨着社會經濟的發展和高等教育改革的深化,這些矛盾隨之暴露出來,影響到高校的管理工作。
新的高校學生管理規定特別注意了這一點,以法律用語取代容易引起歧義的道德評價,嚴格管理和處分程序,這是高校向依法治校邁進的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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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經濟的發展和高等教育改革的深化,給高校學生管理工作帶來新的課題,有關大學生不服校規處分而與校方對簿公堂的事件媒體已有報道,校規的修訂使高校向依法治校邁進了一大步。
-1996年初,北大劉燕文的博士論文通過答辯和系學位評定委員會的審批後,報請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查,根據審查結果,北大認爲贊成未過半數,決定不授予劉燕文博士學位,只授予其博士結業證書。
1999年9月24日劉燕文向北京市海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將北大推上被告席。這一中國首例“學位訴訟案”一審北大敗訴,二審劉敗訴。
-1999年北京海淀法院審結北京科技大學一本科生田某訴其母校因其考試作弊拒絕頒發畢業證和學位證案。
二審主要以學校處罰過重,超出權限範圍,沒有法律依據以及程序違法,判決原告勝訴。由於此案的特殊性和典型性,最高人民法院曾以案例形式加以轉發。
-重慶郵電學院大學生李某與同學張某發生性關係,並不慎懷孕,學校發現後,給二人勒令退學的處分。女生家長將學校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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