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修改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任何地方在進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時,不得要求車主提供停車泊位等與機動車安全技術性能無關的證明。這意味着,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將與停車泊位完全脫鉤,任何人不得在機動車送檢時要求車主提供停車泊位證明。
在23日舉行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上,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胡 光寶就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審議結果作了報告。他說,草案規定,登記後投入使用的機動車,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根據車輛用途、載客載貨數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況,定期接受安全技術檢驗;經檢驗合格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給檢驗合格標誌。有的常委會委員提出,一些地方在進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時,要求提供停車泊位等與機動車安全技術性能無關的證明,這種做法應予禁止。據此,法律委員會建議在這一款中增加規定:對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予以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
胡光寶說,根據公安部的意見,借鑑國外對機動車駕駛人的一種有效的獎懲做法,總結我國在一些城市的試點經驗,法律委員會建議在草案中增加一款: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在一年內無累積記分的機動車駕駛人,可以延長機動車駕駛證的審驗期。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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