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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車業公司認爲,由被告李霜(化名)提供的自行車輪胎存在質量問題,不能滿足原告客戶的使用要求,並給原告帶來了損失,因此起訴至法院,要求將被告提供的自行車輪胎退還被告,同時要求賠償損失3萬餘元。日前,本市河北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原告訴稱:經原、被告協商,由被告供給原告自行車輪胎,原告裝車後再發給客戶。不久,陸續有客戶反映自行車輪胎存在質量問題,均要求退貨並索賠,給原告造成損失。原告曾多次與被告交涉此事,被告都不予理睬。原告無奈之下,只好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維護權益。
被告接受採訪時表示:原告欠其貨款,被告先將原告起訴並勝訴,但一直未能執行。原告以質量問題起訴的目的顯而易見,就是爲了不還貨款。如果車胎真的有質量問題,原告應事先通知被告,而原告稱私下賠償了其客戶,因爲不能出示證據所以被告不予認可。另外,存放方法、存放時間或者經風吹日曬等都可能引起車胎出現質量問題。所以,被告認爲原告所稱的質量問題是不能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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