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的五年,中國並沒有自己的憲法,當時的客觀條件決定了中國還不具備實行普選、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憲法的條件,所以採取過渡措施,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作爲全國人民共同的政治基礎。事實上,共同綱領曾起着臨時憲法的作用。1954年憲法以共同綱領爲基礎,又是共同綱領的發展。憲法以中國共產黨提出的“黨在過渡時期的總路線”作爲國家的總任務,並把黨所創建的基本制度和黨所制定的基本方針和重要政策予以憲法化、條文化,爲我國後來的民主建設與制度建設奠定了基礎。
1975年:階級鬥爭、專政
1960年代,“左”的思想在國內迅速擡頭。四屆人大於1975年1月13日通過了建國後的第二部憲法。這部憲法以“四個存在”、“階級鬥爭必須年年講,月月講,天天講”的“基本路線”以及“無產階級專政下繼續革命學說”爲理論指導,是一部在特殊時期產生的很不完善的憲法。
1978年:繼續革命、大鳴大放
1978年3月5日,五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了中國的第三部憲法。這部憲法比1975年憲法有了重大變化,但仍然存在許多缺陷,它以肯定“文化大革命”的成果和“無產階級專政下繼續革命”爲指導思想,仍然堅持公民有“大鳴、大放、大辯論、大字報”的權利等錯誤提法。
1982年:四項基本原則、改革開放
1980年下半年,在葉劍英委員長直接主持下,我國開始對憲法進行大規模、全局性的修訂。經過兩年多的討論、修改,並經過全民討論,1982年12月4日,我國現行的憲法在五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上正式通過。它的根本特點是,規定了我國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確定了四項基本原則和改革開放的基本方針。它規定,全國各族人民和一切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爲根本的活動準則,任何組織或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這部憲法恢復並發展了1954年憲法的優點與長處,擯棄了1975年憲法和1978年憲法中所表現出來的錯誤與混亂,在新的形勢下,總結了過去,開拓了未來。
1988年:私營經濟、新的土地使用制度
1988年4月12日,七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了憲法修正案。這次修正的要點在於:肯定了私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的補充,國家允許私營經濟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存在和發展,並保護私營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對私營經濟實行引導、監督和管理。此外,將“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修改爲:“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這就確立了私營經濟的法律地位和我國新的土地使用制度。
1993年:市場經濟、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
1993年3月29日,八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將“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理論”和“堅持改革開放”等提法寫進憲法序言;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取代“計劃經濟”;用“國有經濟”、“國有企業”取代“國營經濟”、“國營企業”;刪去“農村人民公社”的提法,確立“家庭聯產承包爲主的責任制”的法律地位;將縣級人大每屆任期由三年改爲五年。這次修改爲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提供了保障,是一次非常重要的修改。
1999年:鄧小平理論、非公有制經濟
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於1999年3月15日通過憲法修正案將“鄧小平理論”的內容寫進序言;將“我國正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修改爲“我國將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增加“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內容;增加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爲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按勞分配爲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製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爲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在法律規定範圍內的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將第二十八條其中的“反革命的活動”修改爲“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活動”。這進一步承認了非公有制經濟的地位,在公有制經濟的建設上也有所發展。
(資料部分來源於許崇德《我國憲法五十年發展的啓示》、許崇德、任端平《對現行憲法20年的幾點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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