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晚上,記者對《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市民關心的問題,採訪了參與我國第一部關於道路交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起草、修訂,正在組織、研究並制定天津相應若干規定的市交管局法制科科長馬芳田。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爲何被取消
馬芳田:道路交通事故原本是公安機關通過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察、調查取證後,對發生交通事故因果關係的一種定性、定量分析,屬於證據的性質。由於長期以來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缺乏統一規範,加之受交警辦案水平、辦案交警素質等多方面影響,使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具有一定的隨意性,而且極易出現不依法認定責任及徇私舞弊等問題。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應當追究交通肇事者刑事責任的,由於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準確而沒有得到追究,用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違反了我們國家行政處罰的基本原則。這次取消了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歸還了處理交通事故證據的本來面目,交管部門可以根據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形成的原因確定因果關係。
“撞了白撞”爲什麼被“拿下”
馬芳田: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公安交管部門通過現場勘察,調查取證,檢驗鑑定後,根據當事人的交通違章行爲及交通違章行爲與事故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做出的事故形成原因的結論,不具有法律上確定的刑事、行政、民事三種法律責任。“撞了白撞”這種說法本身就是對法律的一種踐踏。國家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明確規定,機動車與行人和非機動車發生事故造成傷害的,機動車本身沒有責任的,承擔10%的經濟損失。這次《道路交通安全法》確定的交通事故民事賠償責任,我認爲最大的一個亮點,是76條第二項規定的,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員、行人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員、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且機動車駕駛員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這條規定,實際上採取的是一種嚴格事故責任,與國際上通行的交通事故賠償責任規定相一致。
《道路交通安全法》爲什麼調整法律責任
馬芳田:現在我們一直強調的交通違章行爲,通過今天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實施應該有所轉變,今後凡是違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爲不應該稱之爲交通違章,而應確認爲是一種交通違法行爲,這是一種觀念性的轉變。
違犯道路交通安全行爲,應根據我國行政處罰法確定的罰過相當的原則,對嚴重危害人民羣衆生命財產安全的行爲給予嚴厲處罰。
《道路交通安全法》保護普通百姓利益
馬芳田:這次《道路交通安全法》貫穿的主題充分體現了對人的生命和財產安全的重視,任何的經濟損失都可以彌補,但人的生命只有一次。這次《道路交通安全法》突出了人的生命至上的理念,它貫穿於這個法律的每章每節。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它明確規定了機動車通過道路遇有行人橫過人行橫道應該停車讓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遇有行人橫過道路應該避讓,在學校、幼兒園、養老院門前的道路應該施劃人行橫道線,設置提示標誌,而一旦發生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確規定了車輛駕駛員應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交警接警趕到現場首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醫療單位對交通事故的受傷人員,不得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延誤救治,體現了人的生命至上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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