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律師接力告倒司法局
被稱爲“中國律師第一狀”,此案總共牽涉12場官司
勝訴後,兩律師均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清除,現面臨困境
一告司法局:
突遭“暫緩註冊”被迫撤訴
李蘇濱是河南省洛陽市的律師。2001年11月10日,他向洛陽市西工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確認洛陽市司法局和洛陽市律師協會向他收取2500元年審註冊費的行爲違法。
這一起訴,引起了全國律師的密切關注。由於律師必須每年一次到當地司法廳局註冊,司法廳、司法局掌握着律師的生殺大權。在這種情況下將司法局以亂收費告上法庭,算得上是“中國律師第一狀”。
2002年2月5日,西工區法院開庭審理此案。4月28日,洛陽市司法局召開了一個全市律師大會。會議進行到中途的時候,洛陽市司法局突然宣佈:對李蘇濱的律師執業證2002年暫緩註冊。理由是7年前,李蘇濱“私自接案”、“私自收費”。
司法局說的是1995年李蘇濱因“私自接案、收費”被逮捕的事。其實,李蘇濱在關押391天后便被取保候審。2001年10月23日,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決定:洛陽市老城區檢察院支付李蘇濱被羈押391天的賠償金16930.30元。已還了李蘇濱清白。
爲了獲得重新註冊的機會,李蘇濱於2002年5月10日到法院撤訴。
二告司法局:
一審勝訴廣大律師歡欣鼓舞
就在李蘇濱撤訴的前兩天,洛陽市的另一個律師以同樣的理由再次將洛陽市司法局推上法庭。這個人名叫李午汜,曾在司法局幹過20年,2001年剛剛成爲一名專職律師,和李蘇濱是多年的朋友。
7月5日,西工區法院對此案開庭審理。原告李午汜認爲,被告洛陽市司法局收取律師註冊費的依據,是河南省司法廳轉發的省物價局及財政廳聯合下發的通知,該通知僅僅是一個地方性紅頭文件,明顯與中共中央關於禁止亂收費的規定相違背。
2002年12月6日,洛陽市西工區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洛陽市司法局未能提供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收取律師年審費的證據,且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收費收據也未使用財政主管部門印製或監製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故依法認定被告收取原告2001年的年審註冊費的行爲違法,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勝訴的結果讓廣大律師歡欣鼓舞。鄭州律師楊德壽在網上發帖子說:這是是12萬之衆的所有中國律師的勝利。
2002年12月15日,洛陽市司法局就此案向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再爲名譽權和執業證而告:
兩律師陷入重重困境
2002年12月6日,在洛陽律師狀告司法局一審勝訴後,李午汜卻在12月30日的時候,突然被他所在的洛神律師事務所開除。
據洛神律師事務所的主任賈安介紹:“2002年6月,李午汜到該所從事律師工作後,大肆宣揚封建迷信思想,擾亂了正常的工作秩序,其言行嚴重背離‘三個代表’重要思想。”
2003年2月14日,洛神律師事務所在《洛陽日報》上刊登了聲明,稱“李午汜和李蘇濱已被洛神律師事務所清退,兩人行爲後果均須自負。
3天之後,李午汜和李蘇濱狀告洛神律師事務所侵犯自己的名譽權。2003年6月18日,西工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爲洛神律師事務所不構成對原告名譽權的侵害。
另一方面,李蘇濱撤訴之後,一直沒有等到自己的註冊。2003年3月中旬,李蘇濱對河南省司法廳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確認被告司法廳對其暫緩註冊違法。5月28日,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判李蘇濱勝訴,河南省司法廳未上訴。
贏了官司後,李蘇濱遞交了行政賠償申請書,要求河南省司法廳賠償非法剝奪其律師執業期間的必要性費用開支和直接經濟損失,河南省司法廳對此不予理睬;被洛神律師事務所清除之後,李午汜找到洛陽市福瑞律師事務所,準備轉所,這個律師事務所把李午汜的材料報到洛陽市司法局,可答覆是轉所手續不齊,因此不予註冊。
李午汜說,他和李蘇濱兩個人被拖入泥潭。爲了這個官司,兩個人總共打了12場官司和兩個仲裁。李午汜住在洛陽市司法局的小區裏,周圍的鄰居都是過去司法局的同事,他說:“現在司法局不少同志見我,就連話都不敢說,連頭都不敢點,白眼、冷眼、斜眼我見的多了。本版文字均據央視新聞頻道
“中國律師第一狀”回顧
2001年
11月李蘇濱就洛陽司法局收取“註冊費”提起訴訟。
2002年
2月洛陽西工區法院開庭審理李蘇濱案。
4月洛陽司法局召開全市律師大會,中途宣佈對李蘇濱的律師執業證2002年暫緩註冊。
5月李蘇濱到法院撤訴。在他撤訴前兩天,李午汜以同樣理由再告洛陽市司法局。
7月西工區法院開庭審理李午汜案。
12月6日一審判決律師勝訴。
12月30日李午汜因爲“宣傳封建迷信”被律所開除。
2003年
2月14日洛神律師事務所在《洛陽日報》上刊登聲明,稱“李午汜和李蘇濱已被洛神律師事務所清退,行爲後果自負。”
2月17日李午汜和李蘇濱告洛神?墒κ攣袼址鈣涿ā#ê蟀芩擼?
3月李蘇濱對河南省司法廳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確認被告司法廳對其暫緩註冊違法等。(後勝訴)
背景資料
司法局收取“註冊費”的由來
我國的律師制度在1979年恢復重建。當時律師事務所是各地司法局所屬的一個部門,每年要向司法局交納部分費用,叫做律師管理費。而律師作爲國家工作人員,享受國家工資。
1996年,《律師法》頒佈以後,律師從司法行政部門分離出來,不再享受國家的財政撥款,成爲社會法律工作者。1999年,國家財政部和國家計委下發文件,規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取消向律師收取的管理費。但就在這個文件出臺的前1個月,河南省司法廳轉發了河南省財政廳和物價局聯合下發的一個通知:決定向轄區的律師事務所收取“年檢費”,向律師收取“註冊費”。通知規定:省直所律師年審註冊費每年3000元,市直所律師2500元。
就在國家明令取消律師管理費之後,全國許多地方都像河南一樣,開始向本轄區的律師收取律師註冊費,收取的標準各地不一,有的地方最高時達到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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