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麼是職工下崗?爲什麼我國會出現職工下崗現象?
職工下崗是我國勞動力長期供大於求造成的一種客觀現象。我國人口衆多,勞動力總量大、增長快,遠遠超過社會生產的需求,就業崗位相對不足,結果造成不少需要分流的企業富餘人員暫時找不到就業機會而成爲下崗職工。職工下崗現象是計劃經濟條件下就業制度在經濟轉軌過程中的必然反映。
在統包統配的就業制度下,國有企業承擔了過多的安置就業任務,結果造成冗員充斥、人浮於事、效率低下。面對激烈的市場競爭,企業要求得生存和發展,就必須把以往積存的富餘人員分離出去。
從長遠看,隨着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科學技術的進步,資本有機構成的逐步提高,企業必然要不斷進行產品、技術和組織結構調整,勞動力的相應調整與流動也會經常發生。這是經濟發展的必然趨勢,職工流動和就業崗位轉變將成爲難以避免的正常現象。
總之,目前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增多,是我國經濟發展多年積累的深層次矛盾的綜合反映,也是改革和發展過程中不可逾越的階段。沒有這個過程,國有企業無法擺脫困境,現代企業制度更無法建立。
2、什麼是失業人員?如何認識我國的失業問題?
失業人員是指在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目前無工作,並以某種方式正在尋找工作的人員。包括就業轉失業的人員和新生勞動力中未實現就業的人員。《失業保險條例》所指失業人員只限定爲就業轉失業的人員。根據有關規定,我國目前的法定勞動年齡是16-60歲,體育、文藝和特種工藝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履行審批程序後可以招用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對企業中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0週歲的職工和機關事業單位中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的職工實行退休制度,對從事有毒、有害工作和符合條件的患病、因工緻殘職工可以降低退休年齡。
按照上述規定,在法定勞動年齡內的人員都可以尋求職業,從事社會生產經營等活動,並取得合法收入。所謂有勞動能力,是指失業人員具有從事正常社會勞動的行爲能力。在法定勞動年齡內的人員,若不具備相應的勞動能力,也不能視爲失業人員,如精神病人、完全傷殘不能從事任何社會性勞動的人員等。目前無工作並以某種方式尋找工作,是指失業人員有工作要求,但受客觀因素的制約尚未實現就業。對那些目前雖無工作,但沒有工作要求的人不能視爲失業人員。這部分人自願放棄就業權利,已經退出了勞動力的隊伍,不屬於勞動力,也就不存在失業問題。
造成失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國際上一般將失業原因分爲如下幾類:摩擦性失業,由於求職的勞動者與需要提供的崗位之間存在着時間上的差異而導致的失業,如新生勞動力找不到工作,工人想轉換工作崗位時出現的工作中斷等;季節性失業,由於某些行業生產條件或產品受氣候條件、社會風俗或購買習慣的影響,使生產對勞動力的需求出現季節性變化而導致的失業;技術性失業,由於使用新機器設備和材料,採用新的生產工藝和新的生產管理方式,出現社會局部勞動力過剩而導致的失業;結構性失業,由於經濟、產業結構變化以及生產形式、規模的變化,促使勞動力結構進行相應調整而導致的失業;週期性失業,市場經濟國家由於經濟的週期性萎縮而導致的失業。
失業是一種社會經濟現象。勞動力資源是經濟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就業崗位的競爭是勞動力資源實現優化配置的必要前提。競爭過程中,必然會有一部分勞動力因各種原因暫時不能實現就業。解決失業問題,不是完全消除失業現象,而是通過發展經濟開發就業崗位,通過職業培訓提高勞動者的素質和技能,把失業人員的數量控制在社會可以承受的範圍內。同時,通過實施失業保險對暫時不能實現就業的勞動者給予幫助,保障他們的基本生活,提供再就業服務,把失業造成的消極影響降到最低限。因此,發展和完善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對分擔失業風險,解決失業問題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3、下崗職工會變成失業人員嗎?如果會?其生活如何保障?
我國在有下崗職工的國有企業普遍建立再就業服務中心。凡是有下崗職工的國有企業,都要建立再就業服務中心或類似機構,下崗職工不多的企業也可由有關部門科室代管。再就業服務中心要同本企業下崗職工簽訂協議,向他們發放基本生活費,代他們繳納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費用,組織他們參加職業指導和再就業培訓,引導和幫助他們實現再就業。
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的對象,主要是實行勞動合同制以前參加工作的國有企業的正式職工(不含從農村招收的臨時合同工),因企業生產經營等原因而下崗,但尚未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沒有在社會上找到其它工作的人員。對於實行勞動合同制以後參加工作,合同期未滿而下崗的人員,也要安排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下崗職工在再就業服務中心的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3年期滿仍未再就業的,應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按有關規定享受失業救濟或社會救濟。
下崗職工在再就業服務中心3年期滿仍未實現再就業,按照規定應與原企業解除勞動關係,但這並不意味着失去基本生活保障。根據有關規定,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的人員,可以到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登記,申領失業保險金,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另外,在此期間及以後任何時候,作爲城市居民,根據家庭經濟困難情況,還可以根據當地規定向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當前,適應國有企業改革的需要,我國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主要內容之一,是建立和完善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的三條保障線。第一條保障線是以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爲基礎的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對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在未實現就業的特定期間內的基本生活提供保障;第二條保障線是失業保險制度,對勞動者在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提供保障;第三條保障線是國家財政支持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對因種種原因導致的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城鎮居民的基本生活提供保障。三條保障線相互銜接、相互補充,形成當前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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