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學前班學生校園內受傷,受傷學生家長爲此起訴狀告學校以及某學生家長。日前,河東區法院判令被告學校承擔責任的50%,被告學生家長承擔30%的責任,受傷學生的家長也要承擔20%的責任。
原告起訴:要求賠償
原告訴稱,原告是被告小學學前班學生,事發當日中午,學生集體由一樓去二樓廁所,當時沒有老師看護。走到二樓樓梯上時,原告被另一被告學生推倒摔在樓梯上,造成原告右眼下方裂傷及鼻樑裂傷。老師通知雙方家長到校送原告到某醫院診治,花費不足千元,由被告家長支付。後原告由家長帶到醫院進行二次治療,二被告對原告二次治療費用不認可,故訴請法院判令二被告賠償原告1萬餘元。
被告學生家長:學校有監護責任
被告學生家長辯稱,被告完全不具備行爲能力,且事情又發生在學校,學校應對孩子負有監護責任,現在原告提出孩子被推倒造成事故還沒有證據證實,基於這兩點,被告的父母作爲監護人不應承擔此次事故的責任。事發後被告支付的醫藥費、交通費並不是替原告支付的,而是墊付。原告是否需要治療應有醫院的診斷或意見,對此,原告應提供證據。
被告學校:監護責任在家長
被告學校辯稱,原、被告均是10歲以下的孩子,屬無行爲能力人。其監護人系各自的父母,而不是學校。被告的家長講責任在學校,由學校承擔責任,對此,校方不認可。原告講去樓上廁所沒有老師看管不屬實,當時老師在隊伍的後面,進行全面照顧。學校沒有過錯,校方的設備符合國家規定,對此不承擔責任。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爲,原、被告均屬於無行爲能力人,以其年齡及智力等因素,他們對自己的行爲及後果,無法做出正確、客觀或合理的判斷和解釋。同時,又無其他證據證明原告與被告之間是否存在過錯行爲,對損害結果,均應承擔一定的責任,被監護人造成他人損害的,有明確監護時,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應特別指出的是,原、被告在樓梯上發生肢體碰撞造成損害事實時,該校老師卻不在場,其疏於管理的行爲,是造成該損害結果發生的直接原因。該校收取學生的管理費,但未完成履行其管理職責,依權利義務對等原則,也應承擔民事責任。因此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的各項損失553元的30%,即165元,被告學校賠償原告經濟損失的50%,即276元,其餘的部分由原告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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