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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5日作出一審判決,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分別判處景佔義、阮惠琴、顧桂芳、王檀、常晉雲等5名被告人3年至8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景佔義、阮惠琴、顧桂芳、王檀、常晉雲均是“法輪功”人員,在“法輪功”邪教組織被依法取締後,或化名隱匿,或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祕密跨省串聯,勾結境外“法輪功”人員,在境外“法輪功”人員資助下注冊公司,把公司作爲“法輪功”邪教活動的場所,進行“實業弘法”活動,積蓄實力,以更隱蔽的方式繼續進行邪教活動,破壞國家法律實施。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10月16日對景佔義等5名被告人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犯罪案件依法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法庭經審理後查明:景佔義原系河北省邯鄲市鋼鐵集團有限公司高級工程師,1996年2月開始練習“法輪功”,自稱“練功”不久即開“天目”,可以“直接觀測到鐵水內的物化反應,發現反應方程”,謊稱在“練功”後取得了兩項發明成果。李洪志獲悉後如獲至寶,專程趕到景佔義家中,給予6000元經濟資助,並授意景佔義申請專利以欺騙社會、欺騙羣衆。隨後,景佔義在北京“法輪大法研究會”負責人李昌的直接指揮下,在向專利部門申請《用礦石直接生產硅鋁鋇鈣鐵合金的方法》專利時,竟將其在練習“法輪功”之前的研究成果謊稱“採用‘法輪大法’的方法”取得。景佔義還在北京“法輪大法研究會”及李昌等人的安排下,先後到北京、天津、河北等地,大肆宣揚通過練習“法輪功”取得兩項發明成果,造謠惑衆,蠱惑人心,誘騙部分羣衆走入“法輪功”邪教泥潭。
爲達到宣揚“法輪功”邪教的目的,景佔義還提出了“實業弘法”的主張,即以“法輪功”人員創辦實業、生產產品的方式,積蓄經濟實力,妄圖通過實業上的成功宣揚“法輪功”邪教。阮惠琴、顧桂芳、王檀、常晉雲對此表示贊同和支持。爲實施其圖謀,景佔義於1997年4月承包了河北省武安西竹昌村昌益鐵合金廠,顧桂芳利用職務之便從其下屬單位挪用50萬元公款,連同自己的25萬元,共75萬元資助景佔義。後在阮惠琴的提議和安排下,景佔義和常晉雲又到美國尋求境外“法輪功”人員的支持。
1999年11月,景佔義、阮惠琴與顧桂芳、常晉雲等人共同註冊成立了奧林克(天津)生化製品有限公司,由景佔義負責產品研製,阮惠琴負責管理財務,顧桂芳負責管理賬目及產品的銷售發送,常晉雲負責生產及產品銷售發送。王檀利用職權和工作之便,將奧林克公司的產品推銷到石家莊、邯鄲、唐山、承德等地20多家單位和企業,銷售額高達人民幣百餘萬元。
景佔義在奧林克公司內還經常組織阮惠琴、顧桂芳、常晉雲交流“悟法”心得,並編寫“法輪功”“經文”和“悟法”體會等百餘篇。王檀也多次到公司與景佔義等人交流“悟法”體會。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法認定,景佔義、阮惠琴、顧桂芳、王檀、常晉雲等人,無視國家法律,長期進行“法輪功”邪教活動,特別是在“法輪功”邪教組織被依法取締後,勾結境外“法輪功”人員,利用境外資金,在國內註冊創辦公司,以經營活動作爲掩護,妄圖積蓄力量,破壞國家法律的實施。5人的行爲均已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且情節特別嚴重。另外,顧桂芳挪用公款50萬元資助“法輪功”活動的行爲還構成挪用公款罪,與其所犯的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並罰。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景佔義有期徒刑8年,判處阮惠琴有期徒刑7年,判處顧桂芳有期徒刑7年,判處王檀有期徒刑3年6個月,判處常晉雲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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