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視點”專欄9月8日播發的《“哪頁不合格就撕掉重寫”》一稿中報道的吉林省“改動病歷案”再起波瀾。
11月4日,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就此案再次公開審理,原告和被告之間爭議的焦點從爲什麼要“改動病歷”轉移到了“改動病歷”是否對醫療事故鑑定有影響上。
吉林省延吉市患者張玉芬2001年8月起訴延邊大學醫學院附屬醫院(以下簡稱“延醫附院”),以原始病歷複印件爲主要證據要求對方承擔誤診誤治的民事賠償責任。此後,延邊朝鮮族自治州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依據醫院提供的改動後的病歷作出了“不構成醫療事故”的認定,原告因此敗訴。後經原告上訴,案件被髮回重審。不久,原告張玉芬因病去世,她的四個兒子轉而成爲新的原告。
2003年2月和6月,延邊朝鮮族自治州天平司法技術鑑定中心(以下簡稱“延邊天平”)和北京華夏物證鑑定中心(以下簡稱“北京華夏”)受法院委託分別對改動病歷進行了司法鑑定。結果一個認爲改動病歷對醫療事故鑑定沒有影響,一個則認爲改動病歷對醫療事故鑑定有誤導作用。
延醫附院在病歷上增加的大段話語,在延邊天平看來是在“補充診斷”。而北京華夏則認爲醫院在時隔至少一個月後增加這些內容,且未註明修改時間和醫生簽名,是一種篡改僞造行爲,同時還指出病歷上清晰可見的三處刮擦痕跡。
延邊天平認爲,原始病歷與改動病歷的臨牀診斷和治療方針相同,且後者較前者更加完整,“故病歷修改內容對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無影響”;北京華夏則認爲,改動後的病歷屬於“篡改僞造病歷”,“醫院僞造病歷的真實用途是利用其假象來證明自己對病人是認真治療的”,“對醫療事故鑑定有誤導作用”。
法庭上,原告姜何儒(張玉芬四子)向延邊天平鑑定專家金龍男質詢了10多個問題,以下爲節選:
姜何儒:“患者呼吸困難明顯緩解”“病情明顯好轉”等話語中的“明顯”都被換成“有所”。請問,“明顯”和“有所”兩個詞有沒有區別?
金龍男:這兩個詞的差別只是程度上的問題,並沒有明顯的界限,改不改對醫療事故鑑定沒有影響。
姜何儒:改動後病歷寫有“ECT示竇性心動過速”,但是患者從來沒有做過這方面的檢查,況且ECT不能用來檢查心臟。請問這種改動是否合理合法?
金龍男:這不是我的鑑定範圍。
姜何儒:病歷上有幾處明顯的刮擦痕跡,違反相關規定甚至有違法嫌疑,請問這也算正常“修改”嗎?
金龍男:找不到這一頁……
姜何儒說,原始病歷只有18頁,改動後變成39頁,他母親明明是病危,醫院卻寫“好轉”。醫院代表鄭培芬說,病歷修改多了就得重寫,修改與重寫沒啥區別,你去別的醫院看看,哪家不是這樣?
姜何儒認爲北京華夏是經司法部審批的鑑定機構,權威性非延邊天平可比。醫院稱北京華夏的鑑定是“形式主義的認定”,“並不能推翻延邊天平的鑑定結論”。
前來旁聽的部分媒體記者認爲,無論法院怎樣判決,都會對同類醫療糾紛案件產生深遠影響。
據瞭解,法庭將擇期對此案進行宣判,採信哪家鑑定中心的結論成爲本案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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