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後一個時期,我國黨風廉政和反腐敗法規制度建設的總體目標是:按照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總體目標,按照加強和改進黨的建設的總體部署,在2010年前建立起能夠適應新時期黨的建設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需要的中國特色黨風廉政和反腐敗法規制度體系。
中央紀委副書記夏贊忠近日在全國紀檢監察法規工作會議上指出,這個體系可以簡述 爲:以憲法和黨章爲依據,由黨中央、全國人大、國務院和中央紀委、監察部制定或認可,包括其他有黨內法規制定權或國家立法權的黨組織、地方人大、行政機關制定或認可的,有若干黨風廉政和反腐敗法規門類及其所包括的不同法規、規範所組成的相互聯繫的統一整體。
夏贊忠強調,建設黨風廉政和反腐敗法規制度體系,是一個龐大的系統工程,要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爲指導,處理好幾個重要關係。一是要處理好與憲法的關係。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制定任何法規制度都必須以憲法爲最根本的依據,絕不能同憲法相牴觸。二是要處理好與黨章的關係。起草制定的黨內任何法規制度都必須以黨章爲基本依據,符合黨章的有關規定,不得有任何牴觸。三是要處理好黨內法規制度與國家法律體系和法律規範的關係。必須在與國家法律基本精神一致的前提下,根據黨內法規的特點,依據黨章和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加強黨內法規制度建設。四是要處理好下位法規制度與上位法規制度的關係。在起草制定法規制度時,必須詳細瞭解在相關問題上,國家法律法規、黨內法規以及黨中央、國務院有哪些政策規定,不能與之相沖突。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全國各地方和基層的法規制度建設尤其要注意這個問題。
|